附件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第三条 【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第四条 【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