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昆明市 2017 年商贸业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贸业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5458 号)及昆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昆明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的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商贸业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 ),指由
2、中央 财政、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由本市统筹使用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的资金中分配到商务系统的部分。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整合政策资源集聚服务要素,通过打造支持小微企业的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新型载体,进一步释放微观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的良好局面。 2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统筹兼顾 、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申报、审核、评审、审批、公示、拨付、评价”
3、 等程序 进行管理,实行管理制度、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重点支持商贸集聚区建设、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物流综合服务平台、贸易便利化、名牌名品培育等。 (一)商贸集聚区范围: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餐饮)街区、商业服务智慧社区、专业市场、物流基地、楼宇等类型的商贸集聚区。标准:对减免空间费用(租金减免、给予小微企业的入驻优惠等) 、提供创业场地和设施(提供场所、场地或设施设备等,含装修、设备购置,不含土建)、加强营销推广(对聚集区或入驻企业进行统一宣传、营销、促销活动等)、提升服务质量(提供
4、仓储、物流、展示、咨询、代办等商业经营服务、智能化管理等)等方面 3 的投入进行补助,补助金额不高于实际支出的 30%,每个项目不超过 500 万元。(二)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范围:支持建设服务昆明市小微企业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创新电子商务商业发展模式、推广电子商务创业创新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大小,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对服务机构类、服务网站类、服务空间类平台给予不超过 50 万、80 万、100 万元的资金扶持。 (范围界定: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是指,结合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及需求,综合为电商小微企业提供新闻资讯、政府政策、技术咨询、应用解决方案、运营营销、供应链整合、物流配套及优化、人才培训、
5、创业孵化、数据分析、法律支持等电子商务专业服务的公共资源对接,或直接提供上述电子商务服务,或为电子商务小微企业提供运营、发展所需的配套设施、相应空间的平台,包括服务机构、服务网站、服务空间三个小类。 )标准:根据项目规模大小,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对电子商务服务机构类、服务网站类、服务空间类平台给予相应资金扶持。服务机构类平台按不超过机构运营成本(主要指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的支出、投入)、服务收入的 30%给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其中运营成本支持不超过 30 万元,服务收入奖补不超过 20 万元。服务网站类平台按不超过平台建设投入(硬件购置、成品软件购买,软件开发、集成等)、平台运
6、营成本(主要 4 指办公场所、机房、办公设备等的支出、投入)的 30%给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 80 万元。其中平台建设投入支持不超过 50 万元,平台运营投入支持不超过 30 万元。服务空间类平台按不超过空间投资(空间装修、内部优化、环境营造、空间宣传推广等,不含土建)、空间减免(给予小微企业的入驻优惠)的 30%给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其中,空间投入支持不超过 60 万元,空间减免支持不超过 40 万元。(三)物流综合服务平台范围及标准:对在昆明设立独立核算、在昆明纳税的,具有带动作用大、服务面广,符合物流发展相关要求的互联网+物流平台,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根据项目规模大小
7、,采取事后一次性奖补的方式,按不超过平台建设投入(办公场所、硬件购置、软件开发集成等)的 30%进行奖补,每个项目一次性奖补不超过 200 万元。(四)贸易便利化范围及标准:支持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铁路口岸、 “昆蓉欧”国际货 运班列、外 贸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等贸易便利化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云品” 出滇,融入“一带一路”国 际市场, 对上述平台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平台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服务,对年成交额超过 1 亿美元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每招 5 引 1 家年进出口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外贸企业在平台开展外贸业务的,给予不
8、超过 2 万元的资金扶持,每个平台的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五)名品名牌培育范围及标准:大力挖掘老字号企业文化内涵,对新评为国家、省、市“老字号 ”的企 业分别给予 15 万元、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老字号企业、小微餐饮企业、小微服务业企业在创新发展,新设或改造营业网点、创新服务模式、提升经营水平、开展智能化管理和服务方面的支出,给予不超过 50%的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服务业企业规范发展,对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地方规范等,经评审合格或获评等级的给予 3-10 万元奖励,其中,评定为 1、2、3 级的家政企业分别给予 8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
9、;获评为 5 星、4 星、3 星级茶馆的分别给予 8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其他企业不超过 10 万元。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资金补助(奖励)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专项资金,以前年度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其新增支出,可纳入支持范围。 章 3 章 申报条件和 资料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6 1.在昆明市内登记注册,在昆明独立核算,并在昆明属地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本市正常开展经营活动;2.所实施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3.符合工信部门小微企业的相关条件或从事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载体、平台、服务的业务;4.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
10、法,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5.商贸集聚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集聚区面积不少于 2000平方米,具有不少于 20 家小微企业入驻的容纳能力,能提供不少于 100 个就业岗位;6.服务机构类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有相应的服务团队,专业服务人员不少于 5 人;有固定办公场所及相应服务设备;有明确的服务方向及服务内容;上一年度服务电子商务小微企业不少于 15 家;上一年度电子商务小微企业服务收入不低于 20 万元。7.网站类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网站须具备 ICP 备 案证或许可证;网站持续正常运行半年以上,近半年内点击数不低于 5000 次;网站具备新闻资讯、政府政策、
11、技术咨询、运营营销、物流配套、人才培训、创业孵化、数据分析、法律支持等类别中不少于 5 项,内容饱满、权威、严肃、更新及时;平台主办单位(或运维单位)具有相应的资源对接及服务能力。 7 8.服务空间类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空间建筑面积不低于 3000 平方米,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对入驻小微企业给予相应空间减免;具有不少于 20 家企业入驻的容纳能力,一年内服务电子商务小微企业数不低于 20 家;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科学的企业进出机制;具有对接政府政策、技术咨询、运营营销、物流配套、人才培训、创业孵化、数据分析等公共服务的能力和资源。9.物流综合服务平台还应符合以下条件:符合
12、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相关要求;服务平台有信息展示中心,具有不少于 200 家本地小微企业(平台会员企业)入驻,服务本地物流车辆(平台会员车辆)1000 辆以上。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基本资料1.项目申请表;2.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3.项目情况说明或可研报告(有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的请一并提供);4.项目单位相关资质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企业未办理“ 三证合一 ”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基本经营情况说明; 8 5.项目已投入资金的专项审计报告(尚未产生项目投资的,可提供项目实施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名品名牌培育中贯彻标准等级评定类项目可不提
13、供审计报告,以评定结果为准;6.对申报项目和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承诺书;7.其他能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资料。(二)商贸集聚区、物流综合服务平台、贸易便利化项目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 土地权属证明或场地租赁合同; 2. 入驻或受服务的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入驻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协议、就业人数、营业额、纳税情况等);3. 对小微企业的空间租赁或其他费用减免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财务会计凭证复印件等;4. 贸易便利化补充材料:(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3)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设企业提供成立至申报截止日上月期间财务审计报告);(
14、4)平台企业(含入驻平台企业)当年进出口不少于 1 亿美元;(5)有质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平台建设实际发生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三)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服务机构类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发展规划及愿景;为电子商务小微企业服务情况;服务团队人员信息及构成情况;具有为电子商务小微 9 企业提供服务及相关资源对接能力的证明材料;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证明材料(如服务协议等);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机构运营成本、服务收入审计报告。2.网站类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网站运维企业基本情况;网站建设可研报告或项目计划书;网站建设、运维情况;网站正式上线运行证明材料;网站
15、ICP 许可或备案证;近半年网站点击数证明材料;网站首页截图(显示网站各栏目内容);具有为电子商务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及相关资源对接能力的证明材料;服务电子商务小微企业情况概述;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站建设、运营成本审计报告。3.服务空间类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运维)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计划书;项目建设、招商、运维情况;空间所有权(使用权)、建筑面积证明材料;电子商务小微企业入驻企业名录及证明材料;空间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空间减免证明材料;具有为电子商务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及相关资源对接能力的证明材料;服务电子商务小微企业情况概述;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空间投
16、入、空间减免审计报告。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10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拨付按以下流程进行。(一)申报。项目申报按属地原则办理。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规定上报时限内以联合行文的形式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中应同时上报申报项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 (二)审核。市商务局进行项目合规性审查。 (三)评审。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独立、公平、公开评审,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做出客观的评价,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四)公示。市商务局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五)审批。市商务局根据评审结果以及当年资金总量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市两创办,市两创办按程序报审后出具项目批复。(六)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批复将扶持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县区,项目所在县区负责资金管理及拨付。扶持资金应按项目执行进度分阶段拨付,单个项目首次拨付金额不得超过扶持金额的 60%,属事后奖补的,项目所在县区可一次性拨付至企业。项目执行完成后,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对照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价及初步验收,出具绩效评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