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科技大学安全卫生工作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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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un Shan University http:/www.ksu.edu.tw1崑山科技大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94 年 9 月 16 日環安會議通過94 年 11 月 18 日行政院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同意核備101 年-月-日環安會議通過101 年-月-日行政院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同意核備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防止災害發生,保障教職員工生安全與健康,確保實驗室之正常運作,特訂定本守則。第二條 本守則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二十八條訂定之。第三條 於本校安全衛生委員會下之各院系,應負責研議並導各項安全衛生業務之進行。第四條 為使各級主管能落實指揮監督之權責,相關同仁

2、能明確瞭解依法執行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之重要性,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能確切遵守各相關準則,特制訂本工作守則。第五條 本校安全衛生管理業務,各有關部門執掌分別如下:一、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簡稱環安中心)負責規劃、督導本校有關安全衛生諸項業務之進行。二、本校一級單位、系、所、中心主管負責執行與其所屬單位有關之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並得指派一安全衛生負責人協助相關業務之執行。第二章 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權責第六條 實驗室負責人應負防止意外事故之責任。第七條 實驗室負責人應熟悉所屬單位之安全守則及安全工作方法。第八條 實驗室負責人對新進人員及下屬應教導正確工作方法及操作方法。第九條 實驗室負責人應維護所轄機器設備

3、經常在安全情況下操作,如發現有任何異狀足以危及人員或設備之安全時,應負責改善,不能改善時,應隨時報告上級。第十條 實驗室負責人應負責監督轄區內之內務整頓及工作地區之清潔。第十一條 各系所主管應指定各實驗室負責人並與其密切配合、聯絡,共同防止意外事故。第十二條 非事先徵得實驗室負責人之同意,非實驗室人員不得在非自己工作之區域,從事任何修理或調整等作業。第十三條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熟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安全工作方法,並應用於日常監督工作。第十四條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對員工生及新進人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辦理安全衛生相關教育訓練。第十五條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監督作業員工生是否按規定使用各種個人防

4、護用具、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正確的工作操作方法,必要時列入安全規則及實施下列事項:Kun Shan University http:/www.ksu.edu.tw2一、配合校長釐訂安全衛生災害防止計劃,並實施職業災害調查報告及辦理職業災害統計。二、規劃督導各實驗室之安全衛生管理,並作檢點、檢查,紀錄於安全衛生工作紀錄簿。三、對作業場所應加以巡視並督導定期檢查及實施環境測定。四、規劃員工生健康檢查及健康管理。五、向校長提供改進安全衛生建議及資料。六、其他依法應執行之職務。第三章 設備維護與自動檢查第十六條 關於空氣壓縮機設備之自動檢查及檢點事項如下:一、空氣壓縮機之操作與一般維修,主管應指派人

5、員負責管理之。二、開動前應先檢查各關係部份,例如:檢查壓力錶、安全閥。壓力調閥、逆流防止閥,是否需調整配壓閥的負荷調整裝置,並先放出空氣槽中水份等,經確認其機能正常後,始得開動。三、在運轉前後,注意各部份之潤滑加油,並須特別注意自動調整給油器之機能是否良好。四、自流給油器,應注意其加油壓力錶指針,並適時調整,如係低壓空氣壓縮機者,應注意其油壺滴下油量是否適當。五、空氣壓縮機在開動時,應注意壓力錶指示。六、安全閥應調整在較常用壓力稍高之位置。七、壓力錶及安全閥應由主管人員派員經常檢查,並使其機能正常。八、在運轉中,應注意壓力錶指針所指位置,壓力不得過高,倘超過使用壓力以上時,須作適當之調整。九、

6、在運轉中,如發現機器部份有異狀時(如壓力。溫度、音響、振動等情況),應即停車作緊急處置,並作適當之調整或修換。十、空氣壓縮機之引擎、馬達,如用皮帶轉動者,應設置適當的護罩,以玆防護。十一、空氣壓縮機運轉時不可用手探測轉動部份之溫度。十二、空氣壓縮機曲軸箱內之機油量,嚴禁超過油標尺之上限,以策安全(因壓縮機之閥或 0 形環油令腐蝕後,機油即可隨空氣進入貯氣筒內,有引起爆炸之虞)。十三、輸送壓縮空氣皮管之接頭鬆脫時,應先關閉貯氣槽上之排氣閥,然後始可連接皮管,切勿盲目捕捉劇烈擺動中之斷管,以免被鐵質頭所擊傷。十四、每日應檢查貯氣筒及散熱箱上各安全閥之功能一次。十五、修理空氣壓縮機時,應先切斷電源,

7、同時放盡貯氣筒內之壓縮空氣,以免噴出傷人。十六、工作時,檢查風扇皮帶,若有脫滑現象,應立即停車並作修換。以免壓縮空氣積聚高溫。Kun Shan University http:/www.ksu.edu.tw3十七、工作完畢後應將護罩裝復。十八、每日工作完畢,或停用時間較久,而無人看管時,均應放洩貯氣筒內殘存之壓縮空氣。第十七條 關於離心機械之自動檢查及操作時檢點事項如下:一、自離心機械取出內裝物時,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後再行取出內裝物。二、使用離心機械應注意轉速,不得使其超越該機械之最高使用迴轉速。第十八條 關於乾燥設備及附屬設備之自動檢查及檢點事項如下:一、作業前應檢視乾燥機內面、外面及外部之

8、棚櫃等有否損傷、變形或腐蝕。二、使用乾燥設備前應排出因乾燥產生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等堆積物,以維持正常溫度。三、於作業完成後應確實將電源(或其他熱源)切斷。四、檢視內部溫度測定裝置及調整裝置有無異常。五、檢視設置於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配線有無異常。六、禁止使用於加熱或乾燥有機過氧化物。七、應將乾燥物件放置整齊,不得有脫落或傾倒之情形。八、經加溫乾燥設備之物品,需待其冷卻後,始行收存。九、於乾燥機運行中,不得將乾燥機打開。十、使用乾燥設備時,應注意鄰近場所,不得堆放易引起火災之物品。十一、於作業中應注意乾燥溫度與時間是否保持正常狀態。十二、於作業完成後,應確實檢視乾燥器具內是否仍存有物件。第十九條

9、 關於使用化學物質作業之自動檢查及檢點事項如下:一、非化學物質作業人員,不得進入化學物質作業場所。二、化學物質作業人員應穿著實驗衣,始得作業。三、化學物質使用前應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並定期實施局部排氣系統自動檢查。四、使用化學物質應遵守標準作業程序。五、對化學物質之容器,不論使用與否,皆應隨手蓋緊。六、於作業中應配戴手套,以避免皮膚直接接觸。七、於作業中應立於上風之位置,以避免吸入化學物質。八、於離開作業場所時,應確實將手部清洗乾淨。九、於作業中若突感身體不適,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知作業主管。第二十條 有關轉動機器之操作,應依操作手冊之規定。第四章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第一節 一般安全工作守則

10、Kun Shan University http:/www.ksu.edu.tw4第二十一條 機器儀表發生故障時,或機器及動力裝備等遇異狀時,須立即停機,並在電氣開關處懸掛警告牌並上鎖,以免失誤而造成意外。第二十二條 本校安全衛生設備工具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發現被拆或喪失效能時,應即報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實驗室負責人。第二十三條 手工具應保持良好狀態,使用前應檢查有無鬆動或破損。若有此現象時不得使用,以確保安全,使用後應放回工具存放處。第二十四條 各實驗室負貴人應指派人員負責開閉門窗及電氣總開關,下班後尤須注意將門窗關閉,熄滅燈火。第二十五條 機械或材料上面不可任意放置工具。第二十六條

11、 機械設備的防護裝置,必須正確使用,不得任意拆除取下。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對於其所執行的工作應熟知其安全要項,以免危害發生。第二十八條 工作之材料及半製品,勿堆放於通路、安全門、安全梯及各門口。第二十九條 在工作中所產生之廢料、廢品以及垃圾或其他雜物,應分別放置於指定地點。第三十條 非經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許可,不准在各工作場所使用火種。第三十一條 發生火災時,各實驗室負責人應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第三十二條 工作時,配戴個人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具,並選擇安全的標準工作方法。第三十三條 工作場所內所有毒性及腐蝕性之原料及廢棄物不得隨意放置,應貯置於規定之處所,非經實驗室負責人許可,不得搬動

12、。第三十四條 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使用上應注意下列事項:一、 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方得使用。二、 容器外表顏色及標示,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三、 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第三十五條 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搬運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溫度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二、移動時儘量使用手推車等,務求安穩直立。三、以手移動容器,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方直立移動。四、容器搬動不得粗莽或衝擊。第二節 一般衛生守則第三十六條 工作時應穿工作服,並要穿工作鞋,禁穿拖鞋或赤膊、赤腳工作。第三十七條 作業時間內換氣設備應連續保持運轉,不得關閉。第三十八條 物件堆放勿阻礙門窗的空氣流通。第三十九條 窗面及照明器具

13、之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勿使掩蔽。第 四十 條 工 作 場 所 內 裝 設 的 照 明 設 備 , 不 得 隨 意 破 壞 , 若 有 損 壞 應 立 刻 報 修 。第四十一條 工作場所應保持乾淨,並定期進行環境清掃工作。第四十二條 操作電腦時,每兩小時應休息十五分鐘。第四十三條 使用化學物質時,應先詳讀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後始得操作;MSDS 應Kun Shan University http:/www.ksu.edu.tw5三年更新一次。第三節 個人安全衛生守則第四十四條 如發現不安全的情況,應報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並促請改善。第四十五條 如 發 現 有 災 害 或 事 故 應 向 安

14、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報 告 所 有 傷 害 及 事 故 。第四十六條 應遵守各項作業之安全工作方法。第四十七條 應配合本校相關規定參加安全衛生活動及訓練。第四十八條 應協助新進工作人員瞭解安全工作方法。第四十九條 應支持本校之安全衛生計劃,執行各項安全衛生工作。第 五十 條 應保持工作場所整潔,使用適當機械防護裝置及個人防護具。第四節 消防設備第五十一條 必須熟知各種消防設備之位置及熟練各類消防設備之使用。第五十二條 機械設備,應確實檢查,妥善保養,以免發生過熱走火等事故。第五十三條 易燃廢物,如廢油布、廢紙等應入有蓋之鐵桶內。第五十四條 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應隔離儲存於指定場所。第五

15、十五條 凡屬禁止煙火地區,應恪守嚴禁煙火之規定。第五十六條 安全門、安全梯及電梯間,應保持暢通,同時其通道上,不可放置物品。第五節 電氣設備第五十七條 電器工作人員在修理電氣設備,切斷之開關必須懸掛明顯之標示牌,且由實驗室負責人派人監視或上鎖,電器工作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將該標示牌取下,以免發生傷亡。第五十八條 勿在電線上接裝過多之電氣器具,以免造成過負荷而發生火災。第五十九條 使用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器具上。第 六十 條 不得使用規格不明電氣器具。第六十一條 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包括修理、換保險絲等),非領有電匠執照或極具經驗之電氣工作人員外,不得擔任。第六十二條

16、於拔卸電氣插頭時,應拉插頭處。第六十三條 手潮濕不得操作電氣設備儀器。第六十四條 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各項電氣設備。第六十五條 如 遇 電 氣 設 備 或 電 路 著 火 , 從 事 滅 火 之 人 員 須 用 不 導 電 滅 火 設 備 。第六十六條 遇停電時,實驗室負責人應指派人員關閉機器之電氣開關。第六十七條 如發現電線之被覆有破裂時,應即通知維護人員更換新品,以免發生感電災害。第六十八條 電氣機械運轉中,如發現有不正常情形時,應即報告實驗室負責人,切斷電Kun Shan University http:/www.ksu.edu.tw6源,切勿驚惶逃避。第六十九條 所有電氣設備外殼接

17、地線,不得任意拆掉。第 七十 條 依規定需加裝漏電斷路器之電氣線路,不可任意將該漏電斷路器拆除或短接。第五章 教育與訓練第七十一條 有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部份,應依法規規定辦理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教職員工生有接受之義務。第七十二條 其他凡經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各類須有證照操作工作,由本校指定之人員須參加有關單位舉行之訓練(含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粉塵、鉛等作業及起重機、鍋爐及壓力容器及堆高機等之操作在內)。第六章 急救與搶救第七十三條 有關一般性急救相關事宜如下:一、在醫護人員抵達前,受過急救訓練之人員應立刻對傷患作適當處理,避免引起嚴重的後果。二、如傷患面色發紅,應將頭部墊高,如嘔吐則

18、將頭部轉向一邊,以防窒息。三、需要時可用棉被、衣物等保持傷患之體溫,以防止休克發生。四、運用醫療網送傷患至醫院或速召請醫護人員。五、在場急救者,應協助傷患述說病情原因等,以幫助醫護人員診斷及治療。第七十四條 對於觸電者之急救,觸電者未脫離電源之前切莫觸摸傷者,並儘速用竹竿、木棒將傷者挑開;遇化學氣體中毒需急救之情況,除非有適當防護裝備,且熟悉空氣呼吸器以及救生繩之使用方法,不應貿然進入搶救,進入後並應迅速開窗,若有瓦斯洩露之可能時,切勿開啟電源開關。第七十五條 意外事故發生時,應迅速連絡該實驗室負責人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並實施必要之搶救,防止災害繼續擴大。第七章 防護設備維護與使用第七十六條

19、各實驗室負責人應督促所屬作業人員對於本校提供之防護設備(防護具或器具)應依下列規定:一、保持清潔,必要時予以消毒。二、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三、數量不足或有損壞,立即報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予以補充。四、防護器具應置於固定位置,並有明顯標示,不得任意移動。五、有感染疾病之虞者,應個別使用專用防護具。第七十七條 搬運腐蝕性或有毒物品時,應適當使用手套、圍裙、安全帽、安全眼鏡、口Kun Shan University http:/www.ksu.edu.tw7罩、面罩等。第八章 事故通報與報告第七十八條 實驗室負責人應與安全衛生人員連繫,並由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負責意外事故紀

20、錄,調查事故發生原因,作為改進參考。第七十九條 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時,安全衛生人員應於 24 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第 八十 條 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任何人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第九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第八十一條 教職員工生對於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及特定項目之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有接受的義務。第八十二條 教職員工生如有違反本守則者,本校視情節輕重得報請檢查機構處理,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處新台幣參仟元以下罰鍰。第十章 附則第八十三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除需遵守本守則所訂各項規定外,對於各項研究計畫之實(試)驗,均需遵照其標準操作程序作業以確保安全。第八十四條 本守則經本校安全衛生委員會訂定,並陳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或增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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