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宁环办2018 55号关于建立环保公职律师制度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加强局机关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建立本机关环保公职律师制度,现将南京市环保局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实施方案和南京市环保局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南京市环保局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实施方案2、南京市环保局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3月13日 2 抄送:省环保厅、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印发 3 附件1:南京市环保局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实施方案为实现公职律师制度在市环保局
2、稳步推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 3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 201727号)和中共南京市委 办公厅、南京市人环保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772 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和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有关要求,积极探索创新环保法治工作机制,发
3、挥法律人才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快法治环保建设,不断提升南京环保依法行政水平。(二)基本原则1、整体设计。结合环保部门工作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建立和完善细化管理举措,做好整体设计安排。 4 2、联合开展。把开展公职律师工作,作为整体推进南京法治环保建设的重要举措,注重加强环保公职律师的联合培训、业务交流,从而提高环保政策落实的协调性,提升环保依法行政工作水平。3、统筹管理。理顺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公职律师权利义务、厘清部门职责,强化公职律师办公室统筹管理作用。4、加强协调。充分沟通协调,处理好公职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所在处室和使用处室关系,强化环保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同配合
4、,有效形成工作合力。5、有序推进。分批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推进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制度平稳落地。二、总体目标在系统中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员,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复合型、专家型公职律师队伍,充分利用其专业优势发挥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参与做好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复议应诉、调查研究、法制培训以及其他法律事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环境执法、优化行政管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持续推进依法行政,为南京现代环保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三、工作安排(一)建立制度办法制定南京市环保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与市司法局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在公职律师制度推行过程中保持协调沟通,争取司法行政部门对环保公职律师工
5、作的支持。主动接受市司法局业务指导和监督,配合做好公职律师资质管理和执业 5 管理,共同推进市环保局公职律师制度建设。(二)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成立南京市环保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法规处负责人兼任。(三)明确公职律师任职条件市环保局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及岗位设定为:办公室(人大提案、政协议案),政策法规处,环评(行政审批)处,固体废物管理处。任职条件参照南京市环保局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四)合理划分日常管理职责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施执业监管。组织人
6、事部门负责遴选条件审核(在职证明、任职年限、工作岗位、年度考核结果)及公职律师聘任、执业考核、奖惩等材料审定入档工作。(五)搭建公职律师使用平台主动搭建、打造公职律师使用和实践平台,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参与重大决策法律论证、行政复议应诉、执法风险防范以及其他法律事务,不断提升公职律师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推动公职律师团队化运作,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六)加强后续管理一是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公职律师的培训交流和年度考核、年检、补(换)证、证件注销、责任追究等管理工作;二是 6 公职律师办公室对执业过程中表现优异的公职律师按年进行表彰或向相关单位、部门提出表彰建议,对执
7、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或向相关单位、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三是在年度工作考核、职务晋升、上级机关遴选等方面,对表现突出的公职律师予以优先考虑。四、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重要意义,发挥好公职律师在法治环保、推进改革中的特有作用。(二)积极开展,稳妥推进。要按照部署认真准备,全面落实,积极有效地抓好工作落实。在具体安排上,要循序渐进,建立制度、组建团队、开展工作。(三)加强领导,注重培养。市环保局公职律师办公室要做好组织落实工作,既要严格标准,及时吸纳具备资格的环保干部进入公职律师队伍,又要鼓励符合
8、条件的环保干部积极参加司法考试,培育公职律师后备力量,增强公职律师队伍的影响力。(四)完善机制,发挥作用。要不断探索,建立长效管理和激励机制,完善落实保障和激励措施,把公职律师工作同环保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协调处理好公职律师工作和公职律师所在部门本职工作的关系,全力支持公职律师依法履职,为公职律师发挥作用提供有力保障。(五)充分履职,强化监督。公职律师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跟踪问效,综合运用绩效管理、督查督办等方法,强 7 化对公职律师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落实到位。 8 附件2:南京市环保局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公职律师管理,加强局机关法治人才队伍建设,
9、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 201630号)、省委 办公厅、省政府 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 27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772 号)相关要求, 结合环保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南京市环保局公职律师(以下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专职从事本局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
10、务的本局在职公务员。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通过执业活动,提高本局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 9 能力,促进依法决策、规范执法、严格监督,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进一步推进法治环保建设。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第四条 公职律师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本局在职公务员;(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四)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环保系统或者法律工作经历累计不少于两年(含试用期);本局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及岗位设定为:办公室(人大提案、政协议案),政策法规处,环评(行政审批)处,固体废物管理处。(五)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 以上等次;(六)市
11、司法局、市环保局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第五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律师执业权利;(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接受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四)参加环保系统、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10 (五)担任公职律师的执业经历按规定计入执业年限。公职律师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可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保密制度;(二)接受公职律师办公室的执业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管;(三)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自觉参加各项教育培训;(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五)除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外,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办理环保系统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公职律师办公室及主要职责第七条 南京市环保局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任主任。公职律师办公室是公职律师的执业机构,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做好对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