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库使用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的委托管理工作,根据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管理办法(金府办200970 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库(以下简称机构库)按照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组建,机构库有效期为两年。第三条 项目工程投资额在 200 万元以下的由需求方在机构库中直接委托定点咨询企业进行工程造价咨询。第四条 项目工程投资额在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预算在 50 万元以下的:(一)涉及财政预算项目:区财政局作为需求方,牵头在机构库中随机抽取 3 家
2、以上咨询定点单位,经询价后,采用比价方式确定中标单位;(二)其它政府性投资项目:区发改委作为需求方,牵头在机构库中随机抽取 3 家以上咨询定点单位,经询价后,采用比价方式确定中标单位;(三)涉及审计业务项目:区审计局作为需求方,牵头在机构库中随机抽取 3 家以上咨询定点单位,经询价后,采用比价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区监察局、检察院、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参与全2过程监督,并以金府办200970 号、本细则及附件的规定对各需求方、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开展检查和监督。第五条 单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计费标准按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834 号、沪价 费20
3、05056 号文件 规定)预算金额超过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需按照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采用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以有关规定及中标单位中标报价(优惠后折扣率)为依据,以优惠后折扣率为最高限价由合同签订双方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咨询费的支付原则:列入项目费用,按有关规定计入项目待摊投资支出。一般情况按照“谁委托、 谁付费” 原则办理;特殊情况按政府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第七条 需求方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就某一项目选择单项委托,也可以选择多项委托或全程委托。第八条 甲级定点咨询企业可以从事项目总投资在 1000万
4、元(含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定点咨询企业可以从事项目总投资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九条 定点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需求方或工程建设单位等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范本见附件二)订立。3第十条 定点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定点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完整性、合法性、正确性负责。区财政、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进行抽查和复查。第十一条 特殊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委
5、托由区工程造价咨询评审工作组集体讨论决定具体确定方式。第十二条 机构库中的定点咨询企业应接受区工程造价咨询评审工作组的监督、检查、考核。第十三条 区工程造价咨询评审工作组在履行监督、检查、考核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被检查项目指定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二)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区工程造价咨询评审工作组应当将监督、检查、考核的处理结果通过金山区政府采购网站等有关渠道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明确作出规定的事项,
6、按照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管理办法(金府办20097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4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一:项目投资额 200 万元以上、工程造价咨询费预算 50 万元以下项目确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操作步骤;附件一(1):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询价函;附件一(2):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报价函;附件一(3):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情况表;附件二(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附件二(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附件二(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附件三(1): 金山区工程造价咨 询定点单位联系表(甲级);附件三(2):金山区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联系表(乙级)。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二一 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