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异地集中供养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基本编码实施编码主项名称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异地集中供养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主体 灵川县民政局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承办机构 灵川县民政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所联办机构 无。办理地点 灵川县灵南路 6 号(灵川县民政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咨询电话 0771-6818636咨询及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 0771-6812331设定依据【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
2、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62 号)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者在家分散 2 供养。申请异地集中供养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实施对象 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异地集中供养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县乡二级分级管理。权限划分【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
3、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62 号)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者在家分散供养。申请异地集中供养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行使内容 属地管理原则,县级负责申请异地集中供养的审批。通办范围 无。法定办结时限无。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30 个工作日。 3 实施条件【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6
4、2 号)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者在家分散供养。申请异地集中供养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材料 (属于依职权类的其他行政权力,此栏可删除)环节名称 无。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 办结时限 无。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5、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4 入户调查核实。办理流程 (属于依职权类的其他行政权力,此栏可删除)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是否收费 不收费。收费标准 无。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收费依据 无。结果名称 申请异
6、地集中供养的审批表。结果样本 异地集中供养的审批表办件类型 承诺件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网上支付 无物流快递 自取。运行系统 无。 5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属于依职权类的其他行政权力,此栏可删除)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发送达社会组织评估登记确认证明,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
7、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设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设置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准或者不存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准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核准决定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核准、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备注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 649 号)规定从 2014 年 5 月 1
8、日起,农村五保供养已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畴,目前已不存在五保供养的提法。异地集中供养本县没有实施。 6 7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异地集中供养审批表备注:此表一式三份,集中供养对象由县民政局、乡镇(街道)、敬老院各存一份;分散供养对象由县民政局、乡镇(街道)、村委会各存一份。 乡镇(街道) 村委会 年 月 日 户主 姓名 性别 出生年 月 家庭人口 户籍类别 身份证 号 码 家庭住址 健康 状况 村委会(街道)评议意见 经入户调查,村委会民主评议 ,意见: 。评议代表: 村委会 (盖章)(2 人以上签名) 年 月 日 乡镇审核意见 根据村委会评议,经上户核查 ,建 议: 批准享受 农 村五保对象异地供养待遇;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对象异地供养待遇。核查人: 分管领导: 乡镇(街道) (盖章)( 2 人以上签名) 年 月 日 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经上户核查,(符合 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 定,批准: 批准享受 农 村五保对象异地供养待遇;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对象异地供养待遇。经办人: 分管领导: 县民政局(盖章)(2 人以上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