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水指标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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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临时用水指标审批基础编码:0100258000实施编码:11010500000000005296X100设定依据:1、法律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发布号令:1988 年 1 月 2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2 年 8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公布自 2002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 2016

2、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条内容:第四十九条一款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2、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8 号)法条内容:第五十四条一款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 3、政府规章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据名称: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法条内容:第十二条第三款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

3、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机关单位法人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行使层级:区级、市级事项属性:权力清单、公共服务实施机关:朝阳区水务局实施主体:朝阳区水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市水务局权限划分:市区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行使内容:(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市水务局审批: (1)所有市管用水户,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单位(含企业)、驻京部队、市直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宾馆饭店、医院等建设项目以及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临时用水; (2)城六区内年用水量超过 10 万吨

4、(含)或建筑面积超过 10 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其他项目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包括: (1)区管用水户的建设项目以及区管户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临时用水; (2)城六区内年用水量 10 万吨(含)以内或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建设项目;是否零办理量:否是否固资事项:是办理时限及说明: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一号南楼 101 号咨询电话:85970835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申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一号南楼 101 号办理形式:窗口办理预约

5、办理:是否进驻中心:否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办理地点:朝阳区团结湖北路 1 号朝阳区水务局 113 室所在窗口:朝阳区团结湖北路 1 号朝阳区水务局 113 室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85971179投诉电话:85970772投诉窗口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一号南楼 101 号是否公示:是填报人:常连城填报人联系方式:85970835办理处(科)室: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供水科通办范围:无数量限制:办件类型:承诺件办理方式:自办件 中介服务:无收费依据及标准是否收费:不收费申请材料:1、工程施工临时用水 (1)水行

6、政许可事项申请表(A4 纸,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可下载)(原件 1 份);临时用水指标书面申请(A4 纸,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 1 份) (2)临时用水指标申请表(A4 纸,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可下载)(原件 1 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A4 纸,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附件、附图按原件尺寸复印)(复印件 1 份)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A4纸,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附件、附图按原件尺寸复印)(复印件 1 份) (5)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据(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复印件 1 份)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减免相关费用的批复(A4 纸,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复印件 1 份) (6)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许可决

7、定书(1 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交已备案的节水设施方案审查表,A4 纸,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复印件 1 份) (7)非首次办理的:提交临时用水指标批复(已批;A4 纸,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复印件 1 份) (8)水土保持补偿费收据(A4 纸,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复印件 1 份) 2、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临时用水 (1)临时用水指标书面申请(A4 纸,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可下载)(原件 1 份);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临时用水指标申请表 (3)营业执照(申请单位(人)(复印件 1 份)或机关事业单位编码(申请单位(人)(复印件 1 份)或法人证书(申请单位(人);A4 纸,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复印

8、件 1 份) (4)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A4 纸,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 1 份) 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提交材料需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签字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受理条件: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有效。办理条件:(1)申请用水指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是否符合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 标、临时用水定额标准,工程施工用水指标是否与建 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工程进度相协调。 办理流程:申请区级补正区级受理区级审查区级(初审,复审,听证,实地勘察,其他)决定区级制作行政文书区级告知/送达区级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8

9、5970835批准形式:结果文书名称: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结果文书类型:批文有效期限:1 年说明:文本编号格式:朝水行许字20XXXX 号文本启用时间: 是否有副本:否网上支付:否物流快递:否运行系统:无是否立项:否事项名称:取水许可基础编码:0100248000实施编码:11010500000000005296X100设定依据:1、法律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发布号令:1988 年 1 月 2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

10、议修订 2002 年 8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公布自 2002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条内容: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

11、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2、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依据名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3 号法条内容: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 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3、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依据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发布号令:2006 年 2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2、 460 号发布根据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法条内容: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4、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152 号法条内容:第四十四条 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5、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8 号)法条内容:第四十条第一款: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政府规章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据名称: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发布号令:北京市人

14、民政府令第 186 号法条内容:第四条:自建供水设施取水或者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增加取水量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7、政府规章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据名称: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35 号法条内容:第八条第二款: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必须凭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允许开采通知书先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到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8、部门规章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依据名称: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发布号令:2008 年 4 月 9 日水利部令第 34 号

15、发布根据 2015 年 12 月 16 日水利部令第 47 号修改法条内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9、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发布号令:京政发201225 号法条内容:(六)严格取水许可与用水指标管理。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年用水总量 5 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用水总量 5 万立方

16、米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年用水总量超过 50 万立方米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区域、行业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计划控制指标,要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机关单位法人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行使层级:区级、市级事项属性:权力清单、公共服务实施机关:朝阳区水务局实施主体:朝阳区水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市水务局权限划分:市区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行使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水务局审批: (1)年取水总量 5 万立方米以上的; (2)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

17、 (3)取用基岩水的;(4)新开凿机井取水的或更新第四系井取水 5 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情形,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是否零办理量:否是否固资事项:是办理时限及说明: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一号南楼 101 号咨询电话:85970835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申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一号南楼 101 号办理形式:窗口办理预约办理:是否进驻中心:否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办理地点:朝阳区团结湖北路 1 号朝阳区水务局 113 室所在窗口:朝阳区团结湖北路 1 号朝阳区水务局 113 室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85971179投诉电话:85970772投诉窗口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一号南楼 1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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