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公章管理制度 为了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对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现对村委会公章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公章的制发 村民委员会公章一律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由制发机关登记后办理补发。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二、公章的使用 (一)下列事项须由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印章保管人方可加盖公章: 1、各种责任状、年、季、月(临时)报表; 2、各类请示、申请、报告、合同(协议)文书; 3、村民建房申请、民政救助要求; 4、上级政府部门、机关单位、村外单位及企业和个人须使用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各种文书、报表、证明材料等。 (二)下列事项印章保管人可直接加盖公章: 1、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的; 2、村民要求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的申请; 3、村民户籍迁移、出具死亡证明书等,保管公章人员应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给予办理。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