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快我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和办法,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村设立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保洁队,负责本村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三条 禁止在辖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划或张贴各类宣传品,不准乱搭建、乱摆设、乱挂广告有碍村容,违反者除责令清除外,并按有关规定处罚。第四条 禁止将建筑工地及其它作业场所产生的未处理的泥浆直接排入污水管,违者除责令改正外,并按有关规定处罚。第五条 禁止在辖区范围内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垃圾和杂物,禁止从高处抛垃圾和杂物,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条 不准在村巷道、空旷地搭设摊档、堆放生产生活杂物,各户必须自备垃圾容器,但不准放在巷道里,生活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桶里,违者除限期改正或清除外,并处于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配置的垃圾桶由各组和住户协助管理,不准随意变动地点和位置。第七条 分布在村内的垃圾箱、垃圾桶等,由管理队委托专业环境卫生人员管理和收运,任何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