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技术审查规范(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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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农药经营许可技术审查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药经营许可技术审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农药经营许可技术审查应坚持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类别(首次申请、变更、延续)和经营范围(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进行审查,并作出技术审查结论。第三条 县(市、区)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的农药管理单位负责农药经营许可的技术审查。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没有农业主管部门的,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的农药管理单位负责农药经营许可的技术审查。跨区域 设立分支机构的,由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的农药管理单位负责农药经营许可的技术审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

2、许可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农药管理单位负责技术审查。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的农药管理单位负责农药经营许可的实地核查和分支机构备案,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没有农业主管部门的,由设区市 农业主管部门的农药管理单位负责农药经营许可的实地核查和分支机构备案。第二章、规范申请材料第四条 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营业场所或者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三)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1(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3、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六)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四至定位)等说明材料及照片;(七)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八)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协议);(九)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设立分支机构向设区市农业部门或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要求提供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及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要求提供:(一)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二)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三)县(

4、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证明。上述所列材料应要求按照顺序装订成册,提交纸质文件一份,同时提交该材料电子文档(光盘)。第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在五年有效期内,变更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减少分支机构、 缩小经营范围的,应要求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相关变更申请证明材料等。2增加分支机构的,还应要求提供第五条的相关材料及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六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要求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农药经营综合情

5、况(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后的经营状况变化、近三年农药销售和被相关部门督查与整改情况)等材料。第三章、审查流程和内容第七条 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应当由农药管理单位承担,实地核查应由两人以上参加。第八条 材料审查人员对受理材料逐项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提出是否进行实地核查建议;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审查人员对所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一)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二)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拟增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范围、设立分支机构、更改经营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的;(三)材料审查意见中建议需要实地核查的。第十条 实地核查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6、实地核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申请人通报核查人员、核查内容、核查程序等,宣读核查纪律(附件1);(二)听取申请人情况介绍;(三)核查人员查阅材料、查看现场、询问有关情况等;(四)向申请人反馈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听取申请人的意见。3第十二条 实地核查人员应当对照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内容逐项进行核查,及时填写并提交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和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明确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第十三条 核查内容包括:(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重点核查申请人(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 经营场所(不少于30m 2)及仓储地址(不少于50m2)等情况;申请人

7、的人员状况,重点核查学历证明或相关培训记录、其它与农药经营相关的资格证明材料等;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重点核查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租 赁有效期,面积及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相关措施;【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排风扇、通风门窗)、消防(自来水池、水缸、灭火器等)、预防中毒(急救箱、肥皂、洗手液)等设施】(四)展柜、货架等经营设备,重点核查数量、标识、警示语以及摆放位置等情况;(五)可追溯系统,重点核查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记载农药购进、 储存、 销 售等电子台账计算机管理系统及实际运行情况;(六)进货记录,重点核查质量合格证、标签、产品许可证明、供货方资质、台 账记

8、录等;(七)限制使用农药,重点核查实名购买记录,实名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防治 对象等信息的 计算机管理系统及实际运行情况;4(八)管理制度,重点核查人员管理、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与防护、 应急处置、仓储管理、 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及运行情况和岗位操作规程。第四章、核查结论第十四条 核查结论包括单项核查结论和综合核查结论。单项核查结论分为“符合 ”、“建议改进”、 “不符合”与“ 不适用”。 “符合”指符合相应的规定;“建 议改进” 指存在偶然的、孤立的,且性 质一般的问题;“不符合 ”指存在区域性的或系 统性的 问题;“不适用”指该项核查内容与申请

9、经营许可范围无关,不需要对其进行评定。综合核查结论分为“合格 ”、“不合格”。 “合格”指所有核查项目为“ 符合” 、“建 议改进” 总数不超 过三个的或者“不适用 ”的。 “不合格” 指单项核查结论出现“ 不符合” ,或项目核查结论为“ 建议改进” 的总数超过三个。第十五条 材料审查人员和实地核查人员应当对所申请内容逐项作出综合审(核)查结论。材料审查与实地核查结论不一致的,以实地核查结论为准。对审(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逐项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对“建议改 进” 总数不超过三个,且综合审查结论为“合格”的,当地 农药管理 单位应督促申请人尽快改进。第十七条 农药管理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如

10、对实地核查结果有异议,可在 实地核查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农业主管部门书面反映。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 实行核查人员回避制。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核查人员, 应当主 动申请回避。第十九条 未经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的农药管理单位准许,核5查人员不得擅自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复查。第二十条 从事农药贸易和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单位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技术审查,适用本规范。附件:1.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纪律2.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3.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6附件1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纪律一、严格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规定开展实地核查工作。二、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公平公正

11、、文明礼貌。三、客观反映实地核查情况,如实记录核查项目,公正评价被核查单位。四、对被核查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负保密责任,不得提前泄露核查结果,不得泄露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五、核查期间食宿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核查期间不准参加被核查单位安排的经营性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准接受被核查单位或利益相关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核查人员签名:被核查单位签名:(公章)年 月 日7附件2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申请人(经营企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经营场所地址: 申请人仓储场所地址: 申请类型(首次申请、变更、延续): 申请经营范围(农药

12、、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材料审查日期 : 实地核查日期 : 8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结论:根据农药经营许可技术审查规范,在材料审查的基础上,于 年 月 日对申请人进行了实地核查。共核查 项,其中:合格项目 项;建议改进项 目 项;不合格项目 项。综合核查结论: (注:核查结论从合格、不合格二项中选取一项)建议:核查人员(签字): 农药管理单位(公章):年 月 日9附件3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一、企业基本情况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要点 考核方法 考核评定 考核记录企业 名称、法定代表人、门店及仓储地址核查(1)申请书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负责

13、人) (2)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经营场所 (3)申请书填写的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1.1仓储场所 (4)仓储场所地址应当与申请书填写一致。查验申请书与营业执照一致性 ( )符合( )不符合二、人员要求序号 核查对象及内容 核查要点 核查方法 核查评定 核查记录2.1 经营单位人员(1)应熟悉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2)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经过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培训;(3)具有一定的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1)了解经营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从业经历、对相关农药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掌握情况;(2)当面了解经营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从业经历、对相关农药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掌握情况,对当地农业生产了解( )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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