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柳州市鹿寨县寨沙镇中心校学校章程本章程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第 4 次会议讨论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第四章 学生管理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第七章 安全卫生管理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 幼儿园管理条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
2、校名称:鹿寨县寨沙镇中心校。学校地址:鹿寨县寨沙镇人民路 239 号。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学制 6 年。 2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一切为了学生。校训:相信我能行,努力求成功。 校风:文明活泼,奋发进取。 教风:爱生严谨,求实创新。学风:勤学好问,多思博览 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学校育人目标:让每位学生都受到良好教育,让每位教师都得到发展。 第六条 学校有校徽:鹿寨县寨沙镇中心校校徽设计理念:1.整个校徽的设计寓意以鹿寨县寨沙镇中心校“寨沙”二字的大写字母“ZS”为主体。2.“Z”造型于笔记本电脑和一本打开的书。
3、象征着全体师生的科研和学习精神,具有强烈的时代感。3.“S”造型于河流和凤凰。学校位于榴江边,榴江是寨沙镇前身的县城名,人杰地灵,又似飞翔的凤凰,预示着全体师生奋斗不息和乘风破浪的品质,具有深厚的古典美。4.白色代表纯洁,蓝色代表永恒,橙黄代表希望,绿色代表生机。 3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第八条 成立校务领导机构: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一名校长以及相应职数的副校长,下设行政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少队部等部门,各处(室)设主任、副主任、干事若干名,各自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
4、规定职责,对校长负责。校长、副校长由县教育局考核任命,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校长考核任命。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第九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第十条 校长的职责:(一)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教育规律办学。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任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教师学习政治和研究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
5、主任、中青年教师成为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学习型的教师队伍。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4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三)拟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保证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的稳步提高。(四)依法(劳动合同法)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建议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程序实施奖励和惩罚;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
6、的财产。(五)逐年增加专项经费,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 三位一体” 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校长和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校长一名,支部书记一名,教学副校长、安全后勤副校长、德育副校长三名副校长组成。教学副校长下设
7、教导处,由教导主任一名,教导副主任一名组成;德育副校长下设政教处,由政教主任一5名,政教副主任一名,少队辅导员一名组成;安全后勤副校长下设总务主任一名,报账员一名组成。各自按“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合作协调”的原则运行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提拔、任免学校中层。校行政由党支部、校长监督、保障。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在职责对校长负责。校长提名副校长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第十二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的职能:(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
8、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少队、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师生工作和群众工作。(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6(六)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后勤处、少队部的各自职责。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
9、;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务、招生、学籍、考试、培训等工作;德育处负责学校教职工、学生、班主任等思想教育、管理工作;后勤处负责学校后勤的管理,如学校学生食堂、宿舍、水电、零星维修、学校教育教学零星采购等。少队负责全校少队的日常工作,学校各种量化评比、少队活动等。第十四条 学校行政会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学校行政会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决策体制。学校行政会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包括校长及其它校级、副校级班子成员,工会主席等),请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中层领导)和相关的教职工参加。学
10、校行政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设置教学学科组,由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组成、教学副校长分管、学科组长负责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 1-2 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7(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四)讨论
11、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第十九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按上级要求执行。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
12、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8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职工,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
13、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师是申诉机构。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教师是申诉机构提出申诉。第四章 学生管理第三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
14、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9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第三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又是寄宿生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上级的贫困生资助政策,优先给予资助。第三十四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学校家校联系教育、或由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
15、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理时,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学生申诉机构提出申诉。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10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写作。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
16、学质量。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第四十二条 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