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松阳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787 号)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总责
2、;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具体负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工作职责的同时,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县政府确定的职责,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是确定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消防安全管
3、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常态化开展分析研判,每半年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分析评估本地消防安全形势,遇重大情况或实际需要,应及时召开会议。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
4、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建立健全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实体化办公,明确工作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协调组织本地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办公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三)在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5、促进消防事业发展。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合用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在重大节假日、森林防火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和农业收获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六)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
6、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七)加强城镇消防站和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建设,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强化村志愿消防队建设,合理整合各类应急力量,建立一专多能的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落实相关待遇、保障。采取新建、改建、配建、租赁等方式,在老旧城区、商业密集区以及现有消防力量难以及
7、时到达的区域,建设微型型消防站。(八)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九)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各级消防教育培训场所,实现“一县一场馆、一镇一体验室” ,组织群众参加“体验式”培训演练。(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相关科、所(队)和消防工作站(消防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
8、、落实消防工作。(二)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将消防安全纳入“基层治理四平台”建设和“全科网格”工作内容,强化网格员火灾隐患排查、火灾隐患信息报送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职责。(三)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可以结合实际视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要求在城市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落实防火巡更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五)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消防工作经费支出。乡镇人民政府除履行前
9、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二)符合省政府建队要求的乡镇要按照要求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三)根据要求安排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八条 集聚区管委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
10、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第三章 县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 县级各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形势并实施相关工作计划和措施,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
11、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三)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四)在履行行政管理、综合协调或公共服务职能时,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 县公安局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做好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依法查处违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督促指导承担流动人
12、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做好居住出租房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整改火灾隐患。第十二条 县教育局负责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和各类已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将消防知识编进教材,纳入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课程内容,每学期安排固定课时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
13、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第十四条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培训内容。组织好电焊工等具有火灾危险工种的技能鉴定。按规定做好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支付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根据城乡总体规划配合相关部门编制修订消防专项规划,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审查,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落
14、实已批准实施的消防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将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列入规划编制计划,并列入规划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对消防专项规划实施监督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预留消防站建设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按照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确保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推进;已有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制定计划逐步予以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按规定对公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进行维护管理,设置醒目标志,并保持完整。要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15、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对高层建筑外保温建筑材料使用等作出规定。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将城市道路占用、开挖审批情况通报消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
16、体的燃气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客运车站、码头及管辖范围内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驾驶员等相关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协助做好重大火灾和抢险救援工作。第十七条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由文化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第十八条 县卫生计生
17、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参与开展城市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和灾害评估,结合本行业的职能和特点,参与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按职责分工做好火灾扑救、应急疏散和大型灭火演练等相关工作。第十九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电器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加强对电线电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消防相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认证管理,加大对电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配合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