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以奖代补、以案定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保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意见( XX办发 201XXx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当事人自愿、平等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基础上,对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说 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当事人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 第三条“以奖代补”是指
2、对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成员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以奖励的形式给予经费补贴。“以案定补”是指依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工作质量,逐案确定奖补等级和标准。 第四条设立全县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以奖代补、以案定补”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 XX行 200X XX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规定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全额保障,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 。 第五条县委、县政府成立桂东县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以奖代补、以案定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综治办、县维稳办、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信
3、访局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奖补”评审办),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分管预算的副职、县司法局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副职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县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奖补”的日常工作。从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奖补”检查监督工作。 第六条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以奖代补、以案定补”分为补助奖励、个案奖励、表彰奖励 3 种形式。 (一)补助奖励:每年由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县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由县“奖补”评审办统筹进行经费补助奖励。 (二)个案奖励:对乡(镇)、村(
4、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调解的矛盾纠纷,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影响大小、工作质量,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 (三)表彰奖励:对年终考核评比中,被评为先进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能手以及被评选为优秀人民调 解案卷给予的奖励。 第七条矛盾纠纷化解“以奖代补、以案定补”奖励标准,分为 3 种。 (一)补助奖励标准:分别按 10000 元年、 5000 元年对全县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经费补助奖励。 (二)个案奖励标准: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重大矛盾纠纷、疑难矛盾纠纷 4 个奖励等级。 1简易矛盾纠纷:每件奖励 50元。要求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且各项要素齐
5、全。认定标准:无需调查取证,经当场调解即可化解的婚姻家庭、邻里、宅基地、合同、土地承包等纠纷。 2一般矛盾纠 纷:每件奖励 200 元。要求使用规范文书格式,制作人民调解案卷要素齐全。认定标准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纠纷人数 5 人以下,且涉及金额 5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 2)劳资、工伤、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纠纷;( 3)周期性长且须反复多次调解的纠纷;( 4)县“三调联动”专项组分流、指派调解的一般民事纠纷。 3重大矛盾纠纷:每件奖励 400 元。要求使用规范文书格式,制作人民调解案卷要素齐全。认定标准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纠纷人数 5 人以上,且涉及金额 300
6、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2)在矛盾纠纷发生地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纠纷;( 3)县“三调联动”专项组分流、指派调解的重大民事纠纷;( 4)防止纠纷激化、制止矛盾突发的群体性纠纷事件;( 5)有效化解群体性越级上访的纠纷事件;( 6)防止“民转刑”发生的纠纷事件;( 7)涉及两个以上乡镇、村(社区)的矛盾纠纷。 4疑难矛盾纠纷:每件奖励 800 元。要求使用规范文书格式,制作人民调解案卷要素齐全。认定标准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纠纷人数众多,涉及金额 5 万元以上;( 2)已发生群访、集访的纠纷事件;( 3)久调不结,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对社会和 谐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4
7、)县“三调联动”专项组分流、指派调解疑难矛盾纠纷。 (三)表彰奖励标准:县级评选的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能手和优秀人民调解案卷分别按 1000 元、400 元、 400 元、 500 元进行奖励。 第八条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以案定补”奖励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司法所负责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呈报的“以案定补”资料进行初审。经司法所分类整理、统计汇总后,由所长、乡(镇)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在每季度末上报县“奖补”评审办。 (二)县“奖补”评审办负责对司法所呈 报“以案定补”资料进行核查,对各司法所上报的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重大矛盾纠纷、疑难矛盾纠纷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统计
8、汇总,在县广播电视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奖补”评审办审定确认。对公示有异议或举报的个案由县“奖补”评审办进行核查或查处。 (三)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以案定补”的奖励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 7 月和次年 1 月。“以奖代补”依据考核结果在次年发放。 第九条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以案定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经县“奖补”评审办审查确认,按一定比例核减奖金: (一)一 般矛盾纠纷、重大矛盾纠纷、疑难矛盾纠纷已受理并调解,制作了调解案卷但协议未履行到位的案件,降低一个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二)一般矛盾纠纷、重大矛盾纠纷、疑难矛盾纠纷虽调处成功但未规范制作调解案卷的案件,降低一个
9、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的矛盾纠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以案定补”奖励范围,对已给奖励予以追回: (一)已调解成功,当事人又因同一事由上访、反悔或提起诉讼的; (二)当事人已被法律援助机构列入援助对象的; (三)弄虚作假或重复报送的案件和人民调解协议被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的。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以奖代补、以案定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拨入县司法局账户,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年内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滚动使用。对弄虚作假空报伪造矛盾纠纷调解案件骗领奖金或挪用、侵吞、私扣奖金的,视情节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行业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个案奖励标准可以参照本办法的第七条第二款标准报县“奖补”评审办或县“三调联动” 专项组审定后,经费由所在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