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龙州县上龙乡公共服务事项汇总表(共 78 项)序号 名称 设立依据 承办机构 服务和监督电话 备注1 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4 年 2 月 24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02 号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 2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九条 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免费孕情检查。孕情检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上龙乡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所 0771-8840068 2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 法(1999 年 5 月 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11 次会议通过)
2、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作的需要,指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上龙乡社会事务办公室 0771-8840885 3 组织公民献血【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2001 年 7 月 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并 组织实施;(二)组织、协调、 检查 和督促有关部 门做好献血工作;(三)保障献血工作必 须的经费;(四)开展献血工作的宣传教育;(五)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完成献血计划情况;(六)奖励在献血
3、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八条 公民可以由所在单位组织献血,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 设置的固定采血点、流动采血车献血。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符合国家无偿献血奖励标准的;(二)在无偿献血宣传、教育 动员和 组织工作中成绩显 著的;(三)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上龙乡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所、上龙乡卫生院0771-88400680771-8840057 4 群众性文体活动服务1、【规章】乡镇综 合文化站管理 办法(2009 年 8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4、化部令第 48 号公布)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 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第十条 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 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 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一)举办各类展览、 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 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 设施、 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 电影放映活动;指
5、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加强对体育社会团体的扶持和指导,发挥其在体育市场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体育市场的繁荣发展。3、【法律】中 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 年 8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 自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
6、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上龙乡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站 0771-8840885 序号 名称 设立依据 承办机构 服务和监督电话 备注5 就业援助对象登记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 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
7、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 业岗位。2.【法规】【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 2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9 号公布)(2014 年 2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9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 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 等就业服务。3.【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
8、14 年 12 月 1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 52 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街道、 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 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第四十四条 街道、社区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
9、 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 援助。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2008 年 12 月 3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47 号公布)第十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通过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到街道(乡镇)或社区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 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第二十七条 就业困难的劳动者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登记,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5.【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2008 年 12 月 3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10、民政府令 第 47 号公布)第十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通过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到街道(乡镇)或社区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 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就业、失业登记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就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七条 就业困难的劳动者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登记,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6、【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11、次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通过)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 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上龙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0771-8840885 6 加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宣传、教育、引导【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2013 年 4 月 28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 6 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宣传、教育、引导,保证公民食用合格碘盐。上龙乡卫生院、上龙乡
12、中心小学 0771-88400570771-8840015 7 农业技术推广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3 年 8 月 18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4 次会议通过,1993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业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和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体系,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发展涉农新兴产业,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 产经营信息化,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体系,加强农业和
13、农村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科学技 术推广、服务网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开发机构、推广机构、高等学校、农业龙头企业、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组织为农业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 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1997年 12 月 4 日通过)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一名农民技术人员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农民技术人员、科技示范 户应当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工作,为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14、,保障和改善从事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他 们的待遇,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保持 农业 技术推广机构及其 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保障 农业 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基地和生产资料。第十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农业技术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投入。第十八条 县(市)、乡(镇)农业 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际需要,培 训农民技术人员,使其达到初级以上专业技术水平,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在乡(镇)、村从事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 专业科技人员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 应当将其从事农业技术推
15、广工作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作 为考核的主要内容。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办公、生活和农业技术推广设施的建设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上龙乡农业技术推广站 0771-8840885 序号 名称 设立依据 承办机构 服务和监督电话 备注8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业 机械管理条例 (2012 年 3 月 2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7 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乡(镇)负责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机构, 应当做好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政府推广为主导的公益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支持农业机械化技术
16、推广、培 训、试验、示范。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实行农业机械联合经营或者合作经营,扶持 发展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作业公司、租赁公司、作业服务协会、信息网 络、中介 组织等,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推动农业机械化服务向市场化、信息化、产业化、社会化 发展。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按自愿协商的原则开展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基层农业机械化推广专业技术人员。公益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无偿提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培训服务。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业 机械管理条例 (2012 年 3 月 23
1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7 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龙乡农机站 0771-8840885 9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推 广 使 用 的 宣 传【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07 年 7 月 27 日通过)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
18、发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上龙乡社会事务办公室 0771-8840885 10 开展气象防御知识宣传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2.【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 年 1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70 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 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
19、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 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2012 年 12 月 2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82 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分别确定气象信息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 调查收集报告等工作,并 给 予必要的工作补贴。上龙乡社会事务办公室 0771-8840885 11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1、【法律】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4 年 4 月 24
20、日修订)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 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 护环境的良好 风气。2、【法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 年 10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8 号公布)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 环 境保护条例(2016 年 5 月 25 日广西壮族
21、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 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上龙乡国土规划环保安监所 0771-8840885 12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宣传【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1982 年 3 月 31 日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258 号文发布)一、各 级人民政府和所有 单位的主要 领导同志,都要切 实地负成 责任,带头植树造林,认真做好组织宣传、 规划设计、育苗造林、林木管护和评比奖罚等工作,使义务植 树运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下去,并确见成效。六、市、镇开展
22、义务植树应根据市、 镇绿化规划,达到城市绿化覆盖率的要求。市、镇区内的重点是搞好公园和风景区,街道广 场和小游园,江河两岸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庭院、部 队驻地、居民住宅区的环境绿化。市、镇郊区国有荒山和社队集体荒山的造林绿化,按统一规划,划片包干,责任到 单位,包栽、包活,要发挥我区气候条件好,花木品种多的优势,大力植树、栽花、种草。各城镇在普遍绿化的基础上,要精心搞好美化、香化、彩化和果化。上龙乡林业站 0771-8840885 13 残疾人服务【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 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12 年 11月 30
23、 日修订)第七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确 定 的 康 复 重 点 项 目 和 自 治 区 规 定 的 康 复 任 务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实 施 计 划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保 证 计 划 的 实 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或者个人兴办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的 义务教育,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指标列入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检查验收普及义务教育应当同时检查验收残疾儿童、少年 义务教育工作,达不到 规定任 务目标的,应当督促限期落实。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24、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的子女的教育扶持,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的子女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生活 费等 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的子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给予集中安排就业或者分散安排就业。第十九条 残疾人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和社区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25、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活动场所、福利院、敬老院和兴办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发展残疾人事业所需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在立项、 规划、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并按公益性用地减免配套管理 费。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加 强无障碍 设施的日常维护 和管理。上龙乡社会事务办公室 0771-8840885 序号 名称 设立依据 承办机构 服务和监督电话 备注14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1994 年 9 月 28 日广西壮族自
26、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 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 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 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 权利。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派出留学、职称评定、就 业培训、岗位培训等方面享有与男子
27、平等的 权利。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进行职业技术教育,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 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 实用技术培训以及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为其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和就业提供帮助。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者女性儿童少年。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 农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被解救的妇女提供康复救助、技能学 习和就业机会,扶助其生 产,帮助其在家庭和社会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刑满释放和戒毒的妇女进行
28、帮教,采用多种形式,解决其生产、工作和生活问题,帮助其融入社会。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婚前保健和孕 产期保健制度,推 动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 筛查工作的开展,降低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的素 质。上龙乡社会事务办公室 0771-8840885 15 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1990 年 3 月 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调查研究、综合规
29、划、 组织协调 、督促检查工作;各 级民政、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各自的 职责,做好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第十四条 保护老年人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城镇丧失劳动能力、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对农村丧失劳动能力、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由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落实现行的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供养制度,保障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兴建敬老院、福利院和老年人公寓等福利设施。鼓励 单位和个人独资、合资兴办为老年人服务的福利事业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兴办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列入
30、城乡建设规划。各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创造条件,兴办老年人活动场所。文化、体育部门应当支持和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 动。有条件的部 门 和单位应当办好老年人学校,以满足老年人的学习需要。上龙乡社会事务办公室 0771-8840885 16 国防交通宣传教育【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2001 年 5 月 30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2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国防交通建设,把国防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加 强国防交通宣传教育工作,增 强全社会的国防交通观念。第十八条 国防交通保障队伍因训
31、(演)练需要临时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因训(演)练需要临时占用农用地的,应给 予适当补偿;需要短期占用空地或在空地、荒山、河流、 滩涂取土、采石、挖砂的,可以不支付补偿费用。用地的具体地点和范围,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告知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十三条 军队行动和特殊情况下的紧急交通运输保障,由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交通管理部 门和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国防交通运输保障计划和要求优先安排,做到迅速准确、安全保密。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为实施国防交通运输的人员提供饮食、住宿和医疗方便。上龙乡社会
32、事务办公室 0771-8840885 17 开展科普活动【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 年 7 月 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利用多种形式提高 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引 导农民学习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知识,反对封建迷信活动。第十二条 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科普活动。乡镇、村文化、广播站(室)等应当向农民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各类农村经济组织、 农业 技术推广机构和 农村专业 技术协会, 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 术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 、乡镇人民
33、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和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和设施应当加强维修、改造和利用。设区的市应当建设科普场馆,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立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鼓励在公共 场所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科普 设施。上龙乡社会事务办公室 0771-8840885 18 安 全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的 宣 传 教 育【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 2006 年 1 月 11 日国务院第 121 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
34、、报刊等新 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上龙乡国土规划环保安监所 0771-8840885 19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8 年 10月 28 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 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 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进行防火安全 检查。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 (广西
35、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 5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9 月 19 日通过)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 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 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做好灭火救援的相应工作;(七)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上龙乡人民政府 0771
36、-8840002 序号 名称 设立依据 承办机构 服务和监督电话 备注20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1989 年 12 月 29 日桂政发(1989)141 号发布)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人民要进行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在森林防火期,可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周、宣传月和森林防火竞赛活动。广播、电视和报纸应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上龙乡林业站 0771-8840885 21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通过)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
37、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 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 费安全。 上龙乡人民政府 0771-8840002 22 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1997 年 12 月 29 日通过)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
38、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 年 3 月 2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27 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上龙乡人民政府 0771-8840002 23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法规】广西实施 办法 (2006 年 5 月 26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
39、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上龙乡人民政府 0771-8840002 24 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2 号) 第七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 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上龙乡社会事务办公室 0771-8840885 25 乡村清洁宣传教育【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 年 1 月 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清洁宣传教育,普及乡村清洁法律法规和
40、科学知识,提高村民参与乡村清洁活动的意识和能力。上龙乡人民政府 0771-8840002 26 为农村困难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9 年 8 月 10 日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 3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 审核工作。第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 员会所在地公布,并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宣传。第十五条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
41、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审核工作:(一)核查。派员核查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 劳动力状况和 实际生活水平;(二)审核。工作人员提出复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审核;(三)呈 报。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以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名义在发放保障金的金融机构开设个人账户,开设个人账户有困难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帮助。第二十三条
4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及 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 当分别于每年的 1 月和 7 月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公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名单, 对 有异议的,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复核。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增发、减 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第二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申请、 审 核、 审批和保障金
43、 发放等相关材料。上龙乡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 0771-8840885 27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1、 【法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6 号,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 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 村民委员 会民主评议, 对 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 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 评议意见之日起 20 日内提出 审核意见,并
44、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 面说明理由。乡、民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 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 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 调查,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 施 办法(2010 年 12 月 6 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 7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 事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
45、供养工作。第六条 农村居民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由本人或者村民小组、其他村民代 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审批,取得 农村五保供养 证书,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及 时办理农村五保供养有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办理。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当及时给予农村五保供养上龙乡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 0771-8840885 序号 名称
46、 设立依据 承办机构 服务和监督电话 备注28 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核【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改委、 监察部、民政局、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 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 162 号)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 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 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 见和申请材料一并 报送市(区)、 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 门;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
47、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 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上龙乡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 0771-8840885 29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
48、年 6 月 30 日国务院第 117 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 提名。 经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 会 民 主 评议 异 议 不 成 立 的 ,由 村 民 委 员 会 、居 民 委 员 会 将 评 议 意 见 和 有 关 材 料 提 交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审 核 ,报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等 部 门 审 批 。上龙乡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 0771-8840885 30 特困人员供养、 终 止供养的审
49、核【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 2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9 号公布)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 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