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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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目 录)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3.索证索票制度;4.进货查验制度;5.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6.进货查验记录制度;7.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8.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9.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10.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11.食品贮存管理制度;12.废弃物处置制度;13.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14.食品安全追溯制度;15.食品销售记录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制定);16.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提供) 。以下制度一式两份,一份档案存留,一份现场备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为规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食品销售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

3、全管理员要及时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负责人(法人)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负责人统一保存,以备检查。八、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注:此制度仅供食品经营业户参考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本单位依照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秉着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以此保证食品安全。一、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制度档案;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落实责任到人的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食药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设备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存档备查。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自检自查计划,依照自查标准,负责人严格执行自检自查计划,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负责人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生产经营条件发生

5、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六、负责人每天开展岗位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经营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七、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注:此制度仅供食品经营业户参考索证索票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索证索票制度,加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质量安全,规范食品供货行为,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中的“证” ,是指:(一)直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6、和(或)生产许可证。 (二)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质量检验报告、进口食品商检证明。 (三)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等初级农副食品供货商(人)住所(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的证明。 二、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中的“票” ,是指与食品供货商之间每次交易时,直接供货商向购货商出具的销货票据。票据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供货商的住所和联系方式。三、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食品采购人员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

7、或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四、本单位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五、采购方必须确认直接供货商的资质,索要并查验其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和票据。证明材料必须是加盖供货商印章的复印件。 六、采购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七、对索取的证票建立进货查验台账,并按供应商、供货品种、进货时间等多种分类方式建档保存,不得涂

8、改、伪造,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八、上述证照和材料如有变更或改动,食品销售者应当随时索取,复印保存;没有变更或改动,应当每年核对一次。九、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注:此制度仅供食品经营业户参考进货查验制度为规范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购进食品时,必要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

9、复印件。 二、本单位负责人指导并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食药监管部门的检查。 三、本单位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坚决拒绝进货。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长期定点进货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四、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

10、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食品销售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食品销售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七、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八、采购乳制

11、品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每批次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十、每次进货比对进货票据查验货物的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许可证号等内容,货、票不符或者货物本身标示不合法的拒收。对每批货物开箱抽查,发现有明显质量问题的拒收。十一、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

12、日期等。 十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十三、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注:此制度仅供食品经营业户参考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为保证食品安全,为规范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单位负责人通过自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消费者投诉等方式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该立即

13、召回相关食品,并及时报告所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停止销售相关问题食品。二、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措施: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不合格食品做下架处理;在经营场所或通过媒体发布召回公示;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由有关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三、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下列不合格食品将停止销售、退出市场。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2、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

14、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3、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4、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5、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6、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8、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9、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

15、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10、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四、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食用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需要予以紧急召回的。对于紧急召回的,负责人应当在知悉风险后 24 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一般召回;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健康损害,需要及时予以召回的。对于一般召回,负责人应当在知悉风险后 72 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

16、召回。五、负责人应该对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对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六、本单位一旦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经营的范围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七、负责人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经营食品的原因、采取的措施的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档备查。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八、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注:此制度仅供食品经营业户参考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规范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行为,保障

17、公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该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要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活泼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二、对原辅材料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3、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生产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标破损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7、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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