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2016268 号 签发人:杨庆新天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处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规范我校仪器设备(含家具)处置行为,根据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6 号)、 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津教委201513 号)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仪器设备处置原则 学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单位负责仪器设备处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对仪器设备进行处置; 除下列情况外,对拟处置的仪器设备,必须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各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经资产划出方
2、与接收方协商一致,按照资产原值进行无偿调拨,可以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2对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津财会201466 号)所列办公设备家具,达到使用年限后,学校根据设备使用状况决定是否报废。 拟处置的仪器设备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理; 资产使用单位申报仪器设备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对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处理后,方可进入资产处置程序; 对闲置、积压、淘汰的尚有使用价值的报损报废资产,应按照先调拨调剂后变卖的原则进行; 资产处置必
3、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资产的价格以及报废资产的残值 ,必须经过评估、竞标的方式确定。第三条 仪器设备处置的范围 长期闲置,且证明不能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因人员变动、机构调整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变更的资产; 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符合安全要求或主管部门要求强制报废的资产。资产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或按行业惯例确定; 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因技术原3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毁损及其它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房屋等建筑物内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改造拆除下来的有价值的物资; 依照国家、政府有关
4、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仪器设备处置方式 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报损。指对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出售。指学校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主要指仪器设备的处置; 无偿调拨(划转)。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包括校内调剂、无偿划转等; 对外捐赠。指学校资产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处置。第五条 仪器设备处置的审批权限 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资产,
5、按照使用单位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4 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 40 万元(含4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资产,按照使用单位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市教委审批、市财政局备案的程序办理; 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 40 万元以下的资产,按照使用单位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的程序办理; 车辆的处置,按照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第六条 仪器设备处置的申报和处置程序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对拟处置的仪器设备进行科学、系统的评价,大型仪
6、器设备要经过至少 3 名(含 3 名)以上的专家进行论证后方可提出申请; 填写天津工业大学资产处置申请表或天津工业大学资产批量处置申请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相关文件对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根据需要会同有资质的评估公司现场察看,签署审核意见; 评估公司出具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核、审批、备案;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单位组织报废程序,在网上5发布资产报废信息,采取公开的方式邀请 3 家以上(含 3 家)回收企业进行竞价; 确定报废资产回收公司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申请单位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清理,并签字确认; 出
7、售、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等资产处置按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处理; 对已处置的资产账目进行处理; 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学校财务处。第七条 属于天津市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津机管发201355 号)目录中规定的资产,严格按照要求在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定点企业进行报废。第八条 学校应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过程的管理,严禁资产处置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并使国有资产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条 学校原有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国家新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天津工业大学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印发: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