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综200384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55 号)和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 89 号)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实际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上缴省级 5%。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云南省财政厅会同云南省经
2、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由省、地(州、市) 、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征 收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 ,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先预交后清退的办法。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墙体砌完但墙面未粉刷前,向预收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申请对墙体进行验收。在主体工程竣工 4 个月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预缴专项基金原
3、始凭证以及其他有效证明,经原预收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报同级地方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的,应报同级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 47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按设计所需粘土实心砖的数量计算,每块缴 0.05 元。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各地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4、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地、州、市墙改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在省定标准范围内提出意见,报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执行。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备案。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以及围墙、临时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省会城市不低于 90%、其他城市不低于 70%;砌体结构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在省会市和地级市不低于 50%、在县级市不低于 40%、在其他城市不低于 30%。预交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办法为:达到以上比例的,可按实际使用比例返退相应比例的新型墙体专项基金给建设单位,返退数额按所预交的全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乘以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计算。
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不予返退预交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逾期未申请退还专项基金又未报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备案的,或内外墙体已批灰粉刷而难以查验的,不予核退专项基金。第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可以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可凭国务院和财政部文件、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设计资料向财政部门和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办理减免手续。第八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缴入国库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列入地方财政“
6、基金预算收入” 。第九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省、地(州、市) 、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或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其委托有关部门征收。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属企业、中央和外省驻滇单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建筑工程以及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备案)项目的建筑工程,由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征收;地(州、市) 、县(市、区)所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地(州、市) 、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征收,不设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由上一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征收。计划单列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
7、发区和旅游渡假区由政府授权的机构进行征收。第十一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将预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同级财政为其开设的“预算资金财政汇缴专户” ,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建设单位办理预缴专项基金结算手续后,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 ,加盖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财务专用章。同时,对结算后的建筑工程顶目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填写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 ,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95%从预算资金财政汇缴专户及时缴入同级财政金库,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5%上缴入省
8、金库。地、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终了 15 日内,向省墙改管理机构填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及上缴情况季报表 (附件 1) 。第十二条 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 2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三章 使 用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五)对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和对在代征工作中
9、做得比较好的单位的奖励;(六)代征手续费;(七)经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其中(一) 、 (二) 、 (三)和(四)项开支合计,原则上不应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 90%。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第十五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是行使墙改管理工作行政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第十六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
10、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四)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十八条 拨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列入财政“基金预算支出”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
11、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各级墙体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二十一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758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比例使
12、用和上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 281 号) 、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 89 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非粘土墙体材料。在现阶段,孔洞率达25%以上的烧结粘土多孔砖和孔洞率达到 35%以上的烧结粘土空心砖,也视为新型墙体材料。第二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财政厅会同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云南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综20005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