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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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山大学旅游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奖励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文,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第三条 评选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二章 申报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和要求第四条 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学生申请所有奖学金项目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 遵纪守法,评选年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三) 学习成绩优良,教务系统上的所有科目在参评年度内无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科目;(

2、四) 诚实守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五) 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积极参加学校、班级、宿舍等集体活动;(六) 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七)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成绩达标。第五条 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前,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前,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前,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以上排名以班级、年级或者专业为单位,由院系统一规定。第六条 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学籍在我校的外出交换的学生可参评优

3、秀学生奖学金:2(一) 评选条件参见本规定第十四条:(二) 等级确定:依据申请者参评奖学金学年度的综合测评成绩或者学习成绩在班级、年级或者专业的排名,确定其获奖等级。申请参评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或者学习成绩等于或者超过班级、年级或者专业某等级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或者学习成绩的最低成绩,可申请获得同等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名额和程序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步骤 程序 详细1 计算计算具备奖学金评选资格的各年级总人数,以此作为各奖学金名额分配的基准。计算方式:在我校注册并就读的名单中,排除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外派交换生以及外校到我校交换的学生,剩下的即为具备奖学金评

4、选资格的学生名单。名额分配(1) 年级总名额=学校分配到学院的名额*年级具备奖学金评选资格的总人数/学院具备奖学金评选资格的总人数(2) 年级专业名额=年级总名额*该专业具备奖学金评选资格的总人数/该年级具备奖学金评选资格的总人数公益时数所有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同学需符合学院关于公益方面的要求,须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经历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公益活动总时数在 50 小时及以上;参加无偿献血一次及以上;因公益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或者奖励(不含校内职能部门,盖有中山大学公章或中山大学党委公章) 。仅参加无偿献血而无其他公益活动经历者不符合参评要求。原始绩点排名根据原始绩点(由奖学金系统导出)

5、进行排名并计算排名百分比,根据各年级、各专业的奖学金分配名额确定原始成绩的奖学金等级,若是有专业没有足够多同学满足获奖条件,则将剩余名额在年级内其他专业或其他年级进行再分配加分将加分转换为绩点,以经过公示的最终版加分材料为准,最终加分绩点不能超过原始绩点的 20%,若超出,加分绩点以原始绩点的 20%计算。2 评选综合测评绩点排名原始绩点与加分绩点相加得到综合测评绩点,据此确定综合测评排名及排名百分比,并根据各年级、各专业的奖学金分配名额本细则的第五条规定确定最终的获奖等级。其中,根据成绩保护规定:加分前具备三等奖学金获奖资格的,加分后最多只能获得二等奖学金,加分前没有奖学金获奖资格的,加分后

6、最多只能获得三等奖学金,不能升两级;加分前具备一等奖学金获奖资格的同学,加分后至少可以获得二等奖学金;加分前具备二等参评资格的同学,加分后至少可以获得三等奖学金,不能降两级。若是有专业没有足够多同学满足获奖条件,则将剩余名额进行再分配33 公示结合名额分配与排名得出各年级、各专业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结果并在学院主页进行公示,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公示期结束后不做更改并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初审并公示,公示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评审4 结果 学校公布最终结果第八条 学院按各个年级、各个专业具有参评资格的人数比例进行分配,分配名额中如有小数点,则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来处理,不足一人的算一

7、个名额。 其中,大一大二的专业类型分为:旅游管理类、会展经济与管理(2+2) ,其中国旅、法国班与旅游管理类班级一同评选;大三的专业类型分为:旅游管理与规划、会展经济与管理、酒店与俱乐部管理、法国班(3+1)四类,国旅班同学并入其选择的专业方向中进行评选;如有专业没有足够多同学满足获奖条件,剩余名额则分配到其他专业或其他年级中评选,按参评人数进行再次分配。第九条 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其奖励金额为:一等奖学金每人元人民币;二等奖学金每人元人民币;三等奖学金每人元人民币。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不得超过本院(系)参评总人数的,获一、二

8、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院(系)参评总人数的;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院(系)参评总人数的。已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不兼获单项奖励金。如果学生因成绩、综合测评或公益活动等参评条件达不到要求,出现获奖名额空缺,不再递补。第四章 附则第十条 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一次。对参评个人严格要求,宁缺勿滥:(一)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二)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三)颁奖后,如发现获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4学校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

9、通报;(四)因本条第二、三项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第十一条 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参评个人对奖学金如评选有异议,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意见。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个人和所在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被取消奖励资格的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申诉。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个人和所在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旅游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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