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0 号),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一、监管要求安徽省财政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行使省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职能,按照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通过对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二、监管措施(一)投诉提起与受理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
2、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2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4.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安徽省财政厅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二)提起投诉条件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3.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令第 20 号的规定;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安徽省财政厅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
4、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2.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3.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3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三)投诉处理过程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
5、认可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1.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2.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3.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四)投诉事项处理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2.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采购活动已4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
6、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五)投诉处理决定书财政
7、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3.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4.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5.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三、责任追究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5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
8、以处罚:1.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保障措施(一)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人员管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化,新制度、新办法不断出台,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难题也日益增多,客观上对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要高标准、严要求,逐步建立一支德才兼备、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监管队伍。(二)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环节监管。操作执行是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的关键环节,不仅关系采购活动质量,也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制度形象。操作执行越规范,制度优势和作用就发挥得越充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就会得到有效维护,投诉事6项也会大大减少,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强化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诚信等方面的监管。(三)加强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 权处理的,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