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天来,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自7月6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性”岗位成为一个广受关注的热词。何谓“三性”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三性”岗位就是指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可是,如果再追问一句,何谓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界定,而国务院颁发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未作具体规定,这就使得不同的人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具体内涵有不同的解读。这种不确定性导致法律执行不一致。有些用工单位比较严格地执行法律规定,有些用工单位游走于边缘地带,有些用工单位则故意钻法律空子。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对劳动合同法施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用工单位用工有不少超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其结果是“近3年来,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明显增多,劳务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不予参加社会保险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比较突出”。事实上,不少用工单位的实际做法比上述的还要离谱,不仅在非“三性”岗位长期大量使用劳务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