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样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保证检验用原始样品具有可追溯性,避免对检验结果引起争议的处理产生不良影响,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药品、食品及相关产品、保健品、化妆品等留样管理工作。三、 具体内容1、环境要求留样室保持洁净干燥。温度控制在1030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40%75%之间。2、设施要求留样室的设备、设施应符合样品规定的贮存条件,设有防晒、防潮、降温通风 、冷冻、冷藏设施、监控设施(如温湿度计)等。3、标识要求每个样品必须具有唯一性标识,在保存期间必须保证标识状态完好。4、巡察要求留样室应由专人管理,要求留样保管人员定期检查、清点样品,在保管期间不得遗失、损毁,室内不许存放与留样无关的物品,同时做好巡察记录。5、监测要求管理人员应对留样室温度、湿度及低温冷藏样品容器的温度、湿度进行监测,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6、留样要求 凡接收检验的样品必须留样,留样由业务室负责。留样数量不得少于一次检验量。对于易腐败、霉变、挥发及开封后无保留价值的样品,可以不留样;微生物限度检验的样品不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