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监理单位在发包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和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发包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改。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向发包人报告。1、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购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