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的安全控制 (一)关于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控制 监理单位审核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这包括如下问题: (1)审核的内容控制: 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据此,就安全控制而言,监理人员仅需审核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在该安全措施或专项方案中是否得到了体现,而不必就安全措施的经济性、完整性等进行全面审核。 (2)监理单位内部的审核程序控制 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核人是“监理单位”。为审核施工方案,监理公司需建立专门的审核机构,负责公司所有监理现场施工方案的审核工作。对一些相对简单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则可委托给现场监理机构审核。 (3)涉及施工单位时的审核程序控制 条例第26条要求,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指建筑施工企业,不是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签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062001)第4.3.16条也规定,应由项目经理签字并报企业主管领导人审批;总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