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区二期防洪工程第五个单项监理平行检测管理暂行规定1 总 则 1.1 为加强鄱阳湖区二期防洪工程第五个单项(以下简称第五个单项)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监理机构平行检测工作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和其它技术规程、规范,结合第五个单项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监理机构除必须按有关规程、规范采用跟踪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外,还应采用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 1.3 平行检测包括不需委托检测单位进行的检测和需委托检测单位进行的检测。 1.4 平行检测工作应遵循本规定明确的工作基本准则、检测项目及频次、检测费用使用原则等要求执行。2 平行检测工作基本准则 2.1 监理机构对所有平行检测工作负总责,其中需委托的平行检测工作,受委托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出具的检测成果负责。 2.2 检测单位必须是通过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单位。检测单位的选择,应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