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甘财预2016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为主要目标,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 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应当遵循“摸清存量、分类处理;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多管齐下、惩防并举”的原则。第二章 存量资金确认、收回和使用第五条 财政存量资金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一)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局的结转结余资金。由县财政局进行清理,除权责发生制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