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规章聘用1、公司如因业务需要,须增加人员时,应先向人事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单部办理招聘相关事宜。2、新进人员入职后,试用期为3个月,期满由其所属部门主管向副总提交试用意见,合格者正式入职,由人事部办理正式员工入职手续。试用期间能力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3、试用人员如有品行不良、工作能力欠佳、无故旷工者,公司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不满五日者,不计算工资。4、试用人员在报到时,应向人事部缴验下列表件:(一)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 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 一寸免冠照片一 张;(四) 个人简历;(五) 应聘职位所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雇用:(一) 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二) 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三) 吸 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者;(四) 患有神精病或传染病者;(五) 品性恶劣,经公私营机关开除者;(六) 未满18岁者。6、员工一经正式雇用即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7、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务必遵纪守法,不做危害社会、他人及公司的事情。8、员工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