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2 -厦 门 市 财 政 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厦 门 市 规 划 局厦财建20073 号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工 作的顺利进行,现参照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04 版) 的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 门 市 财 政 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 门 市 规 划 局- 3 -主题词:规划 设计费 标准 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2007 年 2 月 8 日印发 - 4
2、-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一、城市规划设计计费主要依据(一)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出版的 2004 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结合厦门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计费标准。由于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 版)无相应规定, 本计费标准对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按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1993 版)中规定的取费标准乘以“厦财基(1998)20 号”规定的特区调整系数 1.3 执行。(二)本文中所列取费标准除了已注明是最低取费基价外,其余均为最搞控制价。本取费标准不含模型、效果图计费,该部分根据实际工本费另行收取。(三)规划设计单位向委托
3、方提供的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为 15 套,正式成果为 6 套。如委托方须增加套数,应加收工本费。二、城市总体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 0.7 折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12 万元。三、分区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 0.8 折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12 万元。四、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S1 km2 时,按 1.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1km2S 2km2 时,按 0.9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2km2S 5km2 时,按 0.8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5km
4、2S 10km2 时,按 0.7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S10km2 时,按 0.60 折数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8 万元。五、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计费标准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不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 0.7 折取费;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 0.9 折取费。对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或未编分区规划的地区,编制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其计费标准为以上标准基础上加收 20%。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7 万元。六、法定图则计费标准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城市重点地段收费标准计费,增加分图则部分按
5、 400 元/ 公顷计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8 万元。七、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S50ha 时,按 0.8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50ha S 100ha 时,按 0.75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100haS200ha 时,按 0.7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S200ha 时,按 0.60 折数取费- 5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4 万元。 八、概念规划计费标准 根据概念规划的规划层面,按照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相对应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取费标准的 40%取费和相对应的详细规划的取费标准的 30%取费,编制深度
6、有特殊要求的,计费标准另定。对多个概念规划成果进行汇总深化的,概念规划汇总深化取费按概念规划取费标准计费。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层面的概念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6 万元。详细规划层面的概念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3 万元。九、总平规划咨询计费标准参照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 0.6 折取费(含道路及竖向规划内容是按 0.7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4 万元。十、用地选址规划咨询计费标准参照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 0.3 折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3 万元。十一、项目策划计费标准(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项目策划计费参照第四条
7、“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 0.4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5 万元。(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层面的项目策划计费参照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 0.45 折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4 万元。(三)项目策划要求达到控规、详规深度的,按控规、详规取费标准取费。(四)要求作详细经济测算的,可在以上取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 5%。若提供建筑概念设计的可增加建筑方案费的 5%。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4 万元。十二、土地招拍挂项目计费标准按规划用地面积取费:3ha 以下 3 万元/个3-5ha 4 万元/个5-10ha 5 万元/ 个10-20ha 7 万元
8、/个20ha 以上 9 万元/个十三、城市设计计费标准 (一)城市设计计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中规定的最低标准取费。 1、单独编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按其规划设计费的 40%取费,单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按其规划设计费的 60%取费。 2、在编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增加城市设计内容的,按相应阶段规划设计费的 30%取费,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增加城市设计内容的,按相应阶段规划设计费的 40%取费。 3、分别编制城市设计单项内容的,按本条 1、2 款计费标准的 30%取费。(二)方案征集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6 -十四
9、、城市单项专业规划计费标准(一)城市单项专业规划特指给水、排水、供热、燃气、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环卫、抗震、人防、环境保护、绿地系统、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城市竖向、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 (二)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层面的单项专业规划,其取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 0.85 折取费;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片区单项专业规划,按照相应层面规划取费标准的 0.5 折取费。(三)属规划调整项目按第十四条第 2 款收费的 50取费。(四)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层面的城市单项专业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10 万元, 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3 万元。十五、城市交通规划计费标准
10、(一)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取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 0.8 折取费。(二)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层面的交通专项规划(含公共交通规划、交通枢纽规划、场站规划、交通改善规划等)其取费按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 0.8 折取费。 (三)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交通工程规划,按以下取费标准执行:1、交叉口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1993 版)中规定的取费标准乘以“厦财基(1998)20 号” 规定的特区调整系数 1.3 执行。2、交通影响分析计费标准(1)土地招拍挂和集中开发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按用地面积:3 ha 以下 3 万元/个;310ha 5 万元/个;1020
11、ha 10 万元/个;2030ha 15 万元/个;3050ha 20 万元/个;50ha 以上 增额部分按项目难易程度收取;其他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5 元;(2)交通枢纽项目:空港 1020 万元/1000 人次 (最高聚集人数) 火车站 58 万元/1000 人次 (最高聚集人数) 客运码头 35 万元/1000 人次 (最高聚集人数) 长途汽车站 35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 轨道交通大型接驳站 1020 万元/个公交枢纽站 首末站 5 万元/个、公交换乘枢纽站 10 万元/ 个公共停车场 35 万元/100 泊位数依据项目难易程度收取。3、片区交通组织分析
12、计费标准按用地面积,每公顷 0.1 万元收取;4、港区集疏运交通规划计费标准按用地面积,每公顷 0.1 万元收取;5、增加交通模拟仿真加收 30%;6、交通影响分析、片区交通组织分析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3 万元,交通影响分析中的交通枢纽项目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 5 万元。 十六、其它规划计费标准风景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景观规划、小城镇总体规划、文化- 7 -遗产保护规划均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 0.8 折取费。十七、本标准从 2007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 8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04)中规协秘字第 022 号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13、的通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 OO 四年六月一日 - 9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一、2001 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20011218 号)中取消了 1993 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
14、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 0.81.5 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 ,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
15、础资料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 套,规划文本 6 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 3 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 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 3 日内,支付 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10 -一、城市总体规划序号城市规模(万人)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千米)备 注1
16、 小城市(20 以下) 3.5 包括县城2 中等城市(2050) 3.03 大城市(50100) 2.54 特大城市(100 以上) 2.0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 50% 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 35 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特大城市 3
17、0 万元/每个,大城市 20 万元 /每个,中等城市 15 万元 /每个,小城市 10 万元/每个。(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30%,方案阶段 40%,成果制作阶段 30%。(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分区规划序 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千米) 备 注1 新区 3.02 旧城区 3.5注:(1)城市建成区按照旧区计费,城市新区按照新区计费。 (2)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进行的某些类似于分区规划深度的规划,按照城市新区计费。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5 万元。 (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20%,方案阶段 50%,成果制作阶段 30%。三、详细规划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序 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元/公顷) 备 注 1 城市新区、开发区 25002 城市一般地段 30003 城市重点地段 3500注:(1)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如增加分图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 500 元/公顷。(2)如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 2000 元/公顷。(3)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0 万元。(4)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