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管理办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发布)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