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登记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我国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以下简称指导员)的管理与服务,推动我国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第二条 指导员按技术等级称号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第三条 指导员注册登记的种类分为:取得资格的注册登记、迁移指导地址注册登记、年度注册登记。第四条 指导员的注册登记管理将统一网上注册登记的方法,必须使用国家体育总局建立的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系统进行。书面材料报送至属地管理机构用做备份。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开展注册登记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第二章 注册登记管理机构第六条 指导员注册登记管理机构为: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群体处、各地方体育局群体处和各区、县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