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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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永德县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实施方案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促进保障性住房有效供应、良性循环、持续运行,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意见 (云建保2012876 号)及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6146 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扩内需要求,切实推进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保障性住房资金周转,提高资产配置效率,综合考虑保障性住房住户

2、承受能力、用地和建设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销售比例和销售价格,严格操作办法和程序,销售收入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资金本息,不以盈利为目的,实现项目资金平衡,逐步形成科学、规范、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提升保障性住房服务能力,切实解决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二)基本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公开透明的原则;始终坚持先租后售、自愿购买、有限产权的原则;始终坚持统筹兼顾、价格合理、投入可- 2 -续原则。二、组织领导为强化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管理,决定成立永德县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情况如下:组

3、 长 : 杨世年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副组长: 杨绍斌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茶证良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成 员: 高源朝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武有春 县监察局局长杨仕张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彭 旭 县财政局局长 段国瑞 县民政局局长鲁晓东 县审计局局长梅玉松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曾光宇 县住建局局长罗新亮 县扶贫办主任杨仁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普国志 县国税局局长李荣繁 县地税局局长蒋文君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张学强 中国人民银行永德县支行行长杨拥民 中国农业银行永德县支行行长- 3 -王文川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德县支行行长刘金城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理事长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县公共

4、租赁住房先租后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建局,由曾光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抓好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具体组织协调、沟通衔接等工作。办公室下设专项工作组,组长由县住建局局长曾光宇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住建局副局长李沿均同志担任,成员分别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李志明、县审计局干部董光宏、县国土资源局干部顾永斌、县财政局干部赵红梅、县发展和改革局干部秧德美、县住建局主任科员朱阳、县住建局主任科员杨庭良、县住建局干部奎文昌、县住建局干部穆志军、县住建局干部杨成林组成。专项工作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做好宣传发动、方案起草、先租后售日常业务等工作。三、销售对象及范围(一)销售对象。

5、按照先租后售政策销售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销售对象为:符合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租住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1 年以上,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家庭。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后,由县住建局会同发改、财政部门批准销售。(二)先租后售范围- 4 -在 8986 套(50.23 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中,按 39.5%的比例,对 3549 套(198421.4 平方米)进行先租后售(具体户型面积见附表)。 四、先租后售的条件及程序(一)申请个人和家庭需租住保障性住房 1 年以上,且具备一定经济支付能力。(二)由户主持购房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并携带

6、与县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证明,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三)县住建局保障房管理中心对购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后,上报县住建局审批同意,与保障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 ,购房合同中应就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首付款比例、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上市交易条件、物业管理、强制收回住房的约束条件以及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予以明确。五、先租后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政府定价。结合地方财力、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略低于售价成本价确定本地出售价格。2016 年至 2017 年出售的 198421.4 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县城和永康镇按均价 2600 元/进行出售,其它乡镇按均

7、价2500 元/进行出售。六、优惠政策- 5 -(一)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一次性付清房款的,每户给予优惠 4 万元。(二)根据购房者类别及需求情况,积极帮助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其他金融机构协调相应额度的贷款。1.意向性合作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永德县支行,贷款类型为“农民安家贷”。 (1)首付比例:首付款比例最低可执行 20%,借款人还可自主选择还款频率。首付款比例达到 30%及以上的购户,可执行 0.9 倍基准利率优惠。对区域内竞争性楼盘购房客户、评分较高的优质客户等情况,经农行审批可执行最低 0.85 倍基准利率。(2)还款方式:借款人可自主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借款人可采取按月、

8、季、半年或按年的还款频率(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季度)。借款人可开通自动提前还款业务,实现灵活还款。办理过程中,对借款人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提前归还按揭贷款的,免收违约金。(3)收入证明:有雇主的,提供雇主开具的收入证明书;无雇主或无法出具收入证明书的,提供收入声明,并提供近期银行收入流水进行佐证。(4)申请条件:借款人应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或为新入城镇户籍未满 1 年(含 1年) 的农民;年龄在 18 周岁(含) 以上, 55 周岁(含)以下;身体健- 6 -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贷款期限最长为 30年;自主自愿在城镇购买住宅。2.符合住房公积贷款对象

9、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正常缴存的职工每年可提取 1500 元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租住住房也可以提取)。(2)正常缴存公积金 3 个月可支取租住公租房、廉租房一年房租费。(3)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实施方案实施以后,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开发商与市中心签订按揭协议后可享受贷款。七、付款方式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与县住建局保障房管理中心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后,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房款。八、资金管理(一)县住建局保障房管理中心建立完备的销售资金明细账,设立资金专户,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分户核算,并健全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制度,由县财政局监管,县审计局审计监

10、督。(二)县住建局保障房管理中心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收回的资金,除按比例提取房屋维修资金外,全额存入公共租赁住房出售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7 -九、房屋产权及上市交易管理( 一 ) 保 障 对 象 交 清 购 房 款 、 房 屋 维 修 资 金 后 , 即 可 办 理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房 屋 权 属 登 记 部 门 应 当 在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附记 ”栏 中 注 明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 “有 限 产 权 ”字 样 和 准 予 上 市 交 易 时间 。(二)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为有限产权。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5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

11、确需转让的,由县住建局保障房管理中心按购房人员实际支付购房款,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单利结算利息的方法回购,用于补充保障性住房房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 5 年,且住房条件改善的,经县住建局保障房管理中心审查批准,原产权人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即可上市交易。(三)已购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应按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四)将所购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不得再次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五)已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后,其个人账户内的维修基金,应当变更手续后转入新购买人维修基金账户。十、出售后的物业管理(一)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

12、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8 -(二)对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 由 县 住 建 局 保 障 房 管 理 中 心 按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统 一 建 立 健 全 维 修 资 金 制 度 。十一、监督管理(一)县住建局应与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施保障等工作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工作的实施。(二)对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对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县

13、住建局等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建局保障房管理中心无条件限期收回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收回住房和转作购房款的住房租赁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经办人员,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五)对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购买资格进行转让或将已购公共租赁住房私下进行交易的,由县住建局保障房管理中心无条件收回住房,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保障对象和购买者自行- 9 -承担。同时,取消其 3 年之内申请公共租

14、赁住房的资格。十二、组织实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本行政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工作(包括政企共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发改、财政、审计、国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附件 1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出售房源审批表- 10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说 明1、审批房源:指符合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意见 (云建保(2012)876 号)规定,经州(市)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计划销售面积比例在项目住宅建筑面积 20%至 40%之间的部分。2、申报单位:指申请销售保障性住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项目名称:指计划出售房源所在小区名称。4、住宅套数(建筑面积):指拟出售房源所在项目住宅总套数、总建筑面积。5、已出售套数(建筑面积):指销售房源所在项目已出售的住宅套数、建筑面积。6、 已出售比例: 指项目已出售住宅面积和项目住宅总面积的比例。7、已出售总价:指项目已出售住宅面积总价。8、拟出售套数(面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出售,但须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省财政、省国土联合评审审批的项目住宅套数、建筑面积。9、拟出售比例:指拟出售住宅建筑面积占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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