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益改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系统精益改善项目管理,推动精益活动持续深入进行,进一步提升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剔除浪费、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精益改善项目的管理和评审过程,适用于全省系统内各单位(部门)、班组、员工个人改善项目的申报、受理、实施、检查、验收、评审、奖励。第二章 精益改善项目的定义和分类第三条 精益改善项目是指以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费用为出发点,并通过组建项目改善小组,依托工具步骤和资源投入,对企业运营各个环节提出的改进提案,经过一段时间实施带来业务及经济效益明显改善,并形成持续改进机制的项目。 第四条 精益改善项目的分类(一)省局(公司)管理项目:纳入省局(公司)统一管理的各直属单位或省局(公司)机关部门提报的改善项目。这类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围绕全省系统年度工作指导方针、工作纲要和工作目标提出的相关改善项目,并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2)通过流程优化能带来明显对比效果,能固化并纳入体系文件中,具有全省推广价值的;(3)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和应用先进管理工具、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