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楼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全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县精神文明委的有关要求及我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实际制定。第三条 根据中央要求,街道、乡镇应设立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第二章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第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是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本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机构。第五条 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督促检查本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二)研究制定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措施,总结部署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重点是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三)协调解决精神文明建设主要是思想道德建设和文化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四)协调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驻军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相互关系;(五)推广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经验;(六)组织调查研究,为同级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决策提供建议。第三章 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第六条 精神文明建设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