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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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县道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乡道、村道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

2、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局”)具体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沿海各港口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负责,质量监督范围划分如下:公

3、路工程: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及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其他公路工程由设区市(区)、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水运工程: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厦门港区建设规模为 10万吨级以上(不含)、其他港区建设规模为 5 万吨级以上(不含)的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和航道工程;设区市(区)、县级交通部门负责陆岛码头工程、内河港口及内河航道工程质量监督;沿海各港口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管辖区其他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此外,设区市(区)无法承担的项目,可向省交通质监局提出申请,经协商后可选择联合承担质量监督等方式。设区市(区)级、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的公路水运工

4、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并及时将有关信息纳入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相关统一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和引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按照“ 品质工程 ”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大力推广性能可靠、先

5、进适用“四新 ”(新技术、新材料、新 设备、新工艺)技术,着力提高工程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研究制定落后淘汰工艺工法目录,不断提升工程建设技术水平。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第十条 在提升工程质量水平、防止质量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岗位责任制及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职责,落实质量控制责任,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

6、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书面明确。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科技手段、信息技术、网络管理为支撑,建立并应用覆盖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的信息系统,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以及设计变更和试验检测等管理内容纳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提高工程现代化管理水平。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按规定组建机构、配备人员,健全岗位责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做到工程管

7、理中各项、各环节、各部位都有技术要求、管理措施和人员责任。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在合同中明确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和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实行严格问责和评价制度,督促各从业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时整改质量问题,以及落实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政策,强化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管理到位。交工、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开展质量检测。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设计质量管理流程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

8、质量。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需求。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勘察、设计单位为不同单位时,设计单位还应对勘察报告是否符合设计深度要求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建设过程中做好与施工的密切配合衔接,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后续服务工作和动态设计,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参与质量问题的分析、论证及整改方案的制定。 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交工检查发现质量问题的分析、论证及整改方案的制定,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

9、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符合项目实际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并做好进场、检验、溯源等台账;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

10、工 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

11、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交工验收。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第二十三条 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临时工地试验室,制定标准化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单位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

12、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单位应推进工地临时试验室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与参建单位、监督部门共享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及时监控工程实体质量以及服务工程建设。第二十五条 其他咨询、监控量测、修复等从业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第二十六条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督管理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

13、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行业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 70%,其中市级机构不少于 15 人、县级机构不少于 4 人。专业结构应配置合理,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二)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质量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保障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质量监督执法用车,配备手持执法仪、笔录室等执法装备和设施。(三)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14、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落实工程质量监督抽检和信息化以及聘请行业技术专家等专项经费。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 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

15、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包括:项目从业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单位分部工程划分及造价汇总表等;(二)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含检测单位(若有)合同;(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的批复(核备)、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书面任命、授权或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公路水运工程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和工程项目监督组组成人员,制定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确定内容、方式、频次以及工作要求等。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许可、水运工程开工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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