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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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electroplating(征求意见稿)DB44ICS 13.040.40Z 60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 /xxxxxxx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广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目 次前 言 .I引 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技术内容 .34.1 区域划分 .34.2 污染物排放限值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65.2 污染物监测要求

2、.66 标准实施与监督 .8附录 A(规范性附录)水质 铝的测定 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 .9附录 B(规范性附录)水质 铝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 .12I前 言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规则进行起草,是在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 xxxx 年 xx 月 xx 日批准本标准于 xxxx 年 x 月 x 日首次发布,自 xxxx 年 x

3、 月 x 日实施。II引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减少和削减重金属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电镀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1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本标准也适用于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其他生产企业。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电镀专业园区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公共污

4、水处理系统(不含电镀专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系统)的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第一类污染物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不超过其相应排放限值的 200%。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8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69 水质 汞的测定 双硫

5、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3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 菲罗啉分光光度法GB/T 7474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9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81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3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 748

6、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6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GB/T 74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4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08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2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 水质 铁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

7、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GB/T 16488 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GB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 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5 水质 总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8、于本标准。3.1电镀 electroplating指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镀前处理(去油、去锈) 、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去氢) 。3.2化学转化膜 chemical conversion coating化学转化膜是金属(包括镀层金属)表层原子与介质中的阴离子发生化学氧化或电化学氧化反应,在金属表面生成附着力良好的化合物膜层。化学转化膜工艺通常包括钝化、阳极氧化、磷化、化学氧化等表面处理工艺。3.3单层镀 monolayer coating指通过一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金属镀层或合金镀层的过程。3.4多层镀 multilayer coa

9、ting指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的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两层或两层以上镀层的过程。如钢铁零件镀防护-装饰性铬镀层,需先镀中间镀层(镀铜、镀镍、镀低锡青铜等)后再镀铬。3.5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63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成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4 技术内容4.1 区域划分本标准将广东省划分为 A、B 二个区域,

10、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A 区: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和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惠东、博罗,肇庆的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四会。B 区:除 A 区以外的行政区域。4.2 污染物排放限值4.2.1 A 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 A 区 企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单 位 产 品 基 准 排 水 量排放浓度限值序号 污染物 现有企业 1)新建企业 2)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 总铬(mg/L) 0.5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2 六价铬(mg/L) 0.1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3 总镍(mg/L) 0.

11、5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4 总镉(mg/L) 0.01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5 总银(mg/L) 0.1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6 总铅(mg/L) 0.1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7 总汞(mg/L) 0.005 0.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8 总铜(mg/L) 0.5 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9 总锌(mg/L) 1.0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0 总铁(mg/L) 2.0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1 总铝(mg/L) 2.0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2 pH 值 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3 悬浮物(mg/L) 30 30 企

12、业废水总排放口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80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5 氨氮(mg/L) 12 8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416 总氮(mg/L) 20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7 总磷(mg/L) 1.0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8 石油类(mg/L) 2.0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9 氟化物(mg/L) 10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0 总氰化物(以 CN 计,mg/L) 0.2 0.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多层镀 250 250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2(镀件镀层) 单层镀 100 10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注:1)A 区现有企业是指 A 区 2012 年

13、 9 月 1 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电镀设施建设项目。2)A 区新建企业是指 A 区 2012 年 9 月 1 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电镀设施建设项目。4.2.2 B 区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 2018 年 1 月 1 日执行表 2 规定的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2.3 B 区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2 B 区 企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单 位 产 品 基 准 排 水 量排放浓度限值序号 污染物现有企业 1)新建企业 2)

14、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 总铬(mg/L) 1.0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2 六价铬( mg/L) 0.2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3 总镍(mg/L) 0.5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4 总镉(mg/L) 0.05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5 总银(mg/L) 0.3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6 总铅(mg/L) 0.2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7 总汞(mg/L) 0.01 0.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8 总铜(mg/L) 0.5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9 总锌(mg/L) 1.5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0 总铁(mg/L) 3

15、.0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511 总铝(mg/L) 3.0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2 pH 值 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3 悬浮物( mg/L) 50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80 8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5 氨氮(mg/L) 15 1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6 总氮(mg/L) 20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7 总磷(mg/L) 1.0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8 石油类( mg/L) 3.0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9 氟化物( mg/L) 10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0 总氰化物(以 CN 计,mg/L) 0.3 0.2 企业废水

16、总排放口多层镀 500 250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 2(镀件镀层) 单层镀 200 10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注:1)B 区现有企业是指 B 区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电镀设施建设项目。2)B 区新建企业是指 B 区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电镀设施建设项目。4.2.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 GB18871 的规定。4.2.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

17、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1)基 = 总基 实式中: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基排水总量(m 3)总某种镀件镀层的产量( m2)某种镀件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m3/m2)基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实若 与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总

18、 基6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5.1.1 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1.2 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5.1.4 镀件镀层面积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1.5 企业

19、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5.2 污染物监测要求5.2.1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3 所列的方法标准。表 3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61 总铬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2 六价铬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3 总镍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4 总镉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075 总银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 GB/T 1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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