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我院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经营风险和经济纠纷,维护我院的合法权益,保障我院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称的经济合同,是指我院对外开展经济业务与其他法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书面签订的协议。第三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以院名义签订的合同,适用本办法。院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合同订立第四条 合同订立要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原则。第五条 合同作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凡以单位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均须签订经济合同。第六条 合同起草:合同起草原则上由承办部门人员负责。合同起草应做到标的明确、互利平等、措辞精当、条款严密、内容全面、责权明确、把握风险。第七条 合同应由我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委托人签订。院属法人实体的经济合同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签订。凡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