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性质兼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 条王天玉 2012-08-21 10:07:16来源:社会科学战线2012 年第3 期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但伴随着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的争论也始终没有停歇,甚至是愈演愈烈。就经济补偿金制度而言,我们认为,其性质和适用范围仍然存有疑问,有待于进一步澄清,并以此梳理第46 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是该项制度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争议最大问题之一。对经济补偿金性质认定的不同,也就意味着后续制度构建的不同,这也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同。因此,学界就此提出了很多观点,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三种学说: 一是劳动贡献补偿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做贡献的积累给予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二是法定违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三是社会保障说,认为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