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地租赁协议承租方(甲方):出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充分协商,就甲方向乙方租用生产经营场地之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租赁场地及用途: 乙方同意将坐落在民和县川口镇米拉湾行政村 ,面积为11253.52 平方米的场地(以下简称该场地),出租给甲方用于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乙方应于2018年5月 1日将该场地交付甲方使用。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方法:1、租金每月为人民币壹万陆千元,每年壹拾玖万贰仟元。2、自开始计付租金之日起,甲方必须于每年5月1日前向乙方支付下年度租金,3、以上款项甲方采用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租金时,须向甲方提供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 第四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1、在租赁期内,甲方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场地。2、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