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管理要求及绩效考核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中心绩效分配制度,根据进一步完善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分配的管理办法(试行)(余卫201473号)的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中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患者,充分调动肺结核管理人员与责任医生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完善绩效分配制度,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核病管理及绩效考核方案:一、结核病管理要求(一)服务站疑似结核病患者转诊推介服务站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转诊至中心进一步检查。(二)规范随访频次中心结核病由责任医师随访,责任医师接到结核病管理人员新发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后,到公卫科领取随访物品,在一周内上门访视患者。(1) 普通结核病患者强化期(一般为2月)或耐多药患者注射期(一般为6月)内每10天随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1个月随访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