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外户口迁移办理服务指南一、申请材料目录以下常用材料供参考,各地可以根据本地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对本项目进行分解细化,并对具体证明材料作出详细规定。(1)申请书,原件 1 份;(2)迁移人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3)迁移人员居住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各 1 份。房产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方面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4)迁移人员与户主关系证明,原件 1 份。根据不同业务选用;(5)迁移人员在市区无房证明,原件 1 份。根据不同业务选用;(6)户主的户口簿、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被投靠户户主同意投靠的证明,原件1 份。根据不同业务选用;
2、(7)村委会居住情况证明或社区民警调查意见,原件 1 份。根据不同业务选用;(8)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各地可进一步完善,但县级以下公安机关应予全部列出,不得设置兜底材料)。二、办结时限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5 个工作日。县、市两级公安机关审批的,30 个工作日。三、收费依据及标准居民户口簿:首次发簿免费,丢失、损坏等情况补领的,每本 5 元。1994浙价发 98号。四、结果送达可由窗口直接领取。五、咨询途径0575-82766770六、办公地点和时间办公地址:绍兴市滨海新城沥海镇沧海路 21 号。办公时间:夏季上午 8:30-11:50,下午 14:00-17:30;冬季上午 8:
3、30-11:50,下午 13:30-17:00。附录 1 市外户口迁移办理流程图开始申请人向窗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机构审查材料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可当场予以办理,当场办结结束需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的,将审批材料报送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审查材料需市公安局审批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后,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结束附录 2 申请材料示范文体(供参考,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和具体业务自行编制)落 户 申 请 表申请人姓名性别 年龄结婚年月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在杭用人单位及从业时间联系电话毕业学校 最高学历毕业时间专 业证 书 号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号发证机关发明专利名称发 明专利号发证机关原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迁入地址迁入地户口登 记 机 关姓 名与申请人关系原户口所在地户 口 性 质公 民 身 份 号 码迁移人员本人申明上述填写内容及提供材料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申请人(签名):用人单位意 见签名 (盖章)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意见 签名 (盖章)附录 3 常见错误示例无。附录 3 常见问题解答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