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4月24日订于维也纳 1967年3月19日生效) 本公约各当事国, 查各国人民自古即已建立领事关系, 察及联合国宪章关于各国主权平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促进国际间友好关系之宗旨及原则, 鉴于联合国外交往来及豁免会议曾通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该公约业自1961年4月18日起听由各国签署。 深信一项关于领事关系,特权及豁免之国际公约亦能有助于各国间友好关系之发展,不论各国宪政及社会制度之差异如何, 认为此等特权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领馆能代表本国有效执行职务。 确认凡未经本公约明文规定之事项就继续适用国际习惯法之规例, 爰议定款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一、就本约之适用而言,下列名称就具有意义如次: (一)称“领馆”者,谓任何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 (二)称“领馆辖区”者,谓为领馆执行职务而设定之区域; (三)称“领馆馆长”者,谓奉派任此职位之人员; (四)称“领事官员”者,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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