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电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试行)2008年07月17日一、编制说明为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维修电工国家职业标准,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划(GB5306-85),电工作业人员安全考核标准(LD28-92)等制定本标准。以下配置按40人/周期的鉴定能力设置。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认定本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三、人员配置 所长负责鉴定所(考场)的全面管理工作。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副所长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工作。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