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市经信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 5 月国务院令第 466号)第三条: “国家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 输 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 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 监督管理。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30 号,2015 年 5 月)第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
2、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 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 含现场混装作业场 所) 安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 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第 18 号令)第四条:“地(市)、 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 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每年不少于2 次,每次不少于 1 个。1市经
3、信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2全市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全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无线电设台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照审批的频率、技术参数等工作;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审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 年 9 月 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 军事委员会令第 128 号 发布 2016 年 11 月 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672 号修订)第五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
4、正常使用, 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 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配合监督 检查,并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其在产品质量监督、市 场监管 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 射设备的行为。现场检查和检测、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 1 次。由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潍坊管理处实施3油区管理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监管管道企业及其相关场、站油田和管道企业主体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省、自治
5、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 护工作, 协调处 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 导、 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 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 违法行为。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抽查潍坊境内全部管道企业及场、站。由潍坊市经信委委托潍坊市油气管道保护中心实施2市经信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4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的抽查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
6、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是否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五条:重点用能 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 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 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 案。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 人,并 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人员 和重大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应 当具备相应的节能专业知识和技能。现场监察、书面监察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30%由潍坊市节能监察中心实施5重点用能
7、单位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抽查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是否真实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下达节能指标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现场监察、书面监察、网络监测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 2
8、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30%由潍坊市节能监察中心实施3市经信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的抽查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生产、经营、消费和使用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违反强制性节能标准或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 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 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 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 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现
9、场监察、书面监察、网络监测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30%由潍坊市节能监察中心实施7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抽查能源生产、经营、消费和使用企业(单位)生产单位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 额标准。 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 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 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七条,生 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 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 额标准用能的,由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现场监察、书面监察
10、、网络监测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30%由潍坊市节能监察中心实施4市经信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8用能产品、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抽查能源生产、经营、消费和使用企业(单位)用能单位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 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进口和销 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 标准。禁止生 产
11、、进口、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 产工艺。现场监察、书面监察、网络监测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30%由潍坊市节能监察中心实施9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信息的抽查节能服务机构节能服务机构出具相关文件报告是否真实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节能服务产业,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 节能信息、 节能示范等公益性节能服务和节能咨询、设计、 评估、检测、 审计、认证等服务。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相关文件,并 对 其真实性负责。现场监察、书面监察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由潍坊市节能监察中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