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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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局、外汇局,有关企业、单位: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 1999 年第 4 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的特点以及对外投资业务发展情况,在 2016 年开展境外主要矿产资源及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情况专项统计调查的基础上,对 2015 年 1 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主要调整内容如下:一、“总说明”部分(一)在“(六) 组织方式和渠道 ”中增加“商务部负责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以保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的全面

2、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二)在“(七)填 报要求 ”中增加:1、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须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的需要及工作量,配备统计人员(专职或兼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及办公设备;2、拒绝提供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境内投资者,其行为将被纳入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商务部网站进行公示;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境内投资者所属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填报标准。二、“调查表式”部分2(一)将基层报表中的企业代码由 9 位“组织机构代码” 调整为 18位“ 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增加“企业所有制性质”选项。(二)增加反映境内投资者通过对外投资在国(境)外拥有主

3、要矿产资源情况的“境外主要 矿产资源情况 ”表(FDIN9 表)。(三)增加反映境内投资者在主要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投资情况的“主要国际产 能合作 领域情况” 表(FDIN10 表)。(四)取消“通过境外企 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 表(原 FDIN8表)。(五)取消“境外主要作物种植情况 ”表(原 FDIN9 表)。(六)取消“文化及相关 产业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 表(原FDIY6 表)。(七)在“境外企 业基本情况 ”表(FDIN2 表)中增加“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出口总值”和“ 境内投 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口总值” 两项指标 。(八)在“境内投 资者通 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

4、表(FDIN6 表)中增加“ 中方持股比例” 指标,增加对直接投 资企业、各类投资额的解释。(九)在“境外 经济贸 易合作区情况” 表( FDIY5 表)中增加“合作区类型”、 “合作区土地使用年限 ”指标;将“ 建区企业实际平整土地面积” 调 整为 “现有合作区面 积”。(十)将指标“年末/月末从业人员数”调整为“ 从业人员期末数量”。3三、“主要指标解释及概念界定”部分增加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剩余经济可采储量等指标解释,增加对装备制造业、各类投资额、境外企业年度生产能力的统计界定。四、“附录”部分增加“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附录三);调整“数据来源参考表式:境外企业基本信息

5、采集表”(附录五)。现将修订后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 2017 年1 月 1 日起执行。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5 6 号)同时废止。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 年 12 月 30 日4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 务 部国 家 统 计 局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2016 年 12 月5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 统计调查所需的 资料,不得

6、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6目 录一、总说明.7二、报表目录.9三、调查表式(一) 综合报表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别地区分组 FDI 金融 N1 表) .11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FDI 金融 N2 表) .12金融业境内投资者拥有的境外企业基本情况(FDI 金融 N3 表) .13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别地区分组 FDI 金融 Y1 表) .14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民经济行业分

7、组 FDI 金融 Y2 表) .15(二)基层报表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FDIN1 表) .16境外企业基本情况(FDIN2 表) .17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FDIN3 表) .18成员企业间债务工具情况(FDIN4 表) .19对外直接投资收入情况(FDIN5 表) .20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FDIN6 表) .21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情况(FDIN7 表) .22文化及相关产业对外投资基本情况(FDIN8 表) .23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FDIN9 表) .25主要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情况(FDIN10 表) .26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按出资方式分组 FDIY1 表) .2

8、8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按投资构成分组 FDIY2 表) .29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FDIY3 表) .30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情况(FDIY4 表) .31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FDIY5 表) .32四、主要指标解释及概念界定 .33(一)主要指标解释.33(二)主要概念界定.36五、附录.38(一)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 .38(二)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40(三) 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43(四) 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 .44(五) 数据来源参考表式:境外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 .51(六)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537一、 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准

9、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特制定本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监测宏观运行,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二)统计调查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 ;2、本制度所称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境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参股、兼并、收购国(

10、境)外企业,拥有该企业10% 或以上的股权,并以拥有或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3、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在境外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各类公司型和非公司型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4、境外企业按设立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三)主要调查内容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成员企业间债务工具情况;对外直接投资收入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情况;文化及相关产业对外投资情况;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主要国际产能合

11、作领域情况;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投资情况;对外投资并购情况;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情况;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指标主要包括:对外直接投资额;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年末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反向投资额;股权;收益再投资;债务工具;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年末从业人数;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出口额;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口额;对所在国家(地区)缴纳的税金总额等。(四)统计调查方法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五)调查频率及调查时间本制度采用定期填报统计报表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调查表分为年度报表和月度报表。其中月度报表调查时间为1日

12、至当月最后一日,年度报表调查时间是1月1日至12月31日。(六)组织方式和渠道1、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1)商务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8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2)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全国金融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金融业境内投资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提供金融领域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3)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非金融业境内投资

13、者 (不包括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 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4)境内投资者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搜集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综合编制、汇总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外汇局报送本单位的统计资料。(5)商务部负责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以保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及时性。2、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根据需要对重点统计调查项目采取典型调查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具体办法另文制定。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报送渠道:(1)境

14、内投资者为中央企业、单位的,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统计报表。(2)境内投资者为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的,直接向外汇局报送统计报表。(3)其他境内投资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4)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不包括中央企业)的统计资料并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5)外汇局负责收集、审核、汇总金融业境内投资者的统计资料,向商务部提供金融部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6)商务部负责汇总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并报国家统计局,同时共享外汇局使用。(7)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涉及的所有境外企业均按(1) 、 (2) 、 (3)渠道

15、报送。(七)填报要求1、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须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的需要及工作量,配备统计人员(专职或兼职) ,提供必要的经费及办公设备。2、拒绝提供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境内投资者,其行为将被纳入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商务部网站进行公示。3、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4、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5、境内投资者所属行业类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1)执行,境外企业所属行业9类别参照执行。6、境内投资者所属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

16、政管理总局201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执行。7、境内投资者所属企业所有制性质按国家统计局2005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执行。8、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按照国家统计局2012年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执行。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有关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相关证明为准。(八)统计资料公布方式1、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采取定期公布制度。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管理中使用的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2、年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于次年9月30日前以统计公报形式对外公布,月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于月

17、后30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发布会形式对外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每年1季度,商务部根据月度统计数据生成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初步数据,同比计算基期为上年度统计初步数据。3、对外公布的对外直接投资月度统计数据包括商务部根据上年度收益再投资测算的月度收益再投资,商务部根据测算比例将月度收益再投资分摊到有关行业、地区、省份等。4、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可根据对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对本年月度数据及上年度年报数据予以调整,年度最终数据以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9二、 统计报表目录表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统计范围报送、提供单位报送、提供日期及方式 页码(一)综合报表FDI 金融 N

18、1表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别地区分组)年报 全部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年后 7 月 20 日前向商务部提供,纸介质11FDI 金融 N2表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2FDI 金融 N3表金融业境内投资者拥有的境外企业基本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3FDI 金融 Y1表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别地区分组) 月报 同上 同上月后 15 日前向商务部提供,纸介质 14FDI 金融 Y2表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5(二)基层报表FDIN1 表 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 年报全部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年后 6 月 20 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网络传输16FDIN2 表 境外企业基本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7FDIN3 表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8FDIN4 表成员企业间债务工具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9FDIN5 表 对外直接投资收入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20FDIN6 表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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