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名医师,其中有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名医师; (三) 至少有名护士,其中至少有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 医技科室至少有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氧气瓶 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气管插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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