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网吧实行上网登记制度,网民在网吧上网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第二条 网吧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文化局、通信等部门的监督。第三条 网吧上网使用者不得利用网吧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反犯罪活动。第四条 网吧上网使用者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 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行政法规的。第五条 网吧上网使用者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