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田州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协助事项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权限所属机构 协办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1行政许可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10 年3 月 3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6 年 11 月 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村民须持拟建住房用地的有关
2、证明文件、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四邻关系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建筑通用图集、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依据经依法批准的乡、村庄规划进行核查,对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乡、村庄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提出初审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县住建局田州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1.受理环节责任:办事
3、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限当日内作出处理)2.审查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敦促承办机构及时汇总审查意见后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依法需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会。3.决定环节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制作批准凭证或文书。4.送达环节责任:依法提供便于申请人领取批准凭证或文书的方式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送达申请人;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
4、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5、,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
6、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7、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
8、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9、定职权作2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权限所属机构 协办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10、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
11、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
12、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权限所属机构 协办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
13、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2行政强制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2.【法规】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10 年 3 月 3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6 年 11 月 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间不得少于 15 日。公告期间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15、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田州镇人民政府田州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环节: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8.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9.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10.书面告知当事人明确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被查封、扣押物品的时间;11.对依法不需
16、再实施强制措施的,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 6 月 30 日通过)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
17、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2.同 1。3.同 1。4.同 1。5.同 1。6.同 1。7.同 1。8.【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 6 月 30 日通过)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
18、施行政强制的;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 年 4 月 24
1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于以上两种情形,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权限所属机构 协办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9.【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 6 月 30 日通过)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
2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10.同 9。1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 年 6 月 30 日通过)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
21、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3.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3行政强制对未经同意在煤矿企业使用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拆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根据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五十条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
22、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田州镇人民政府田州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环节: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 6 月 30 日通过)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3、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
24、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5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权限所属机构 协办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拆除。辩;7.制作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8.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9.延
25、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10.书面告知当事人明确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被查封、扣押物品的时间;11.对依法不需再实施强制措施的,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2.同 1。3.同 1。4.同 1。5.同 1。6.同 1。7.同 1。8.【法律】行政强制法(2
26、011年 6 月 30 日通过)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9.【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 6 月 30 日通过)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
27、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10.同 9。1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 年 6 月 30 日通过)第二十七条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28、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9、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6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权限所属机构 协办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3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3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2号公布,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11 月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 号发布,自 2015 年 3 月 1
31、日起施行),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 年 1 月 1 日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公布施行),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三
32、)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田州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规定进行实地核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环节:按照上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规定做好不动产权证书发放登记,并将所有在乡镇形成的档案材料移交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1.2015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
33、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因
34、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4、违反法定程序受理的;5、办理登记申请受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登记申请受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权限所属机构 协办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4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36、权法(2007 年3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2 号公布,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11 月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 号发布,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 年 1 月 1 日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公布施行),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
37、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田州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规定进行实地核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环节:按照上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规定做好不动产权证书发放登记,并将所有在乡镇形成的档案材料移交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1.2015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三)
38、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
39、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4、违反法定程序受理的;5、办理登记申请受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登记申请受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权限所属机构 协办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第十九条 属于
40、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4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年3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2 号公布,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
41、机构办理。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11 月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 号发布,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 年 1 月 1 日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公布施行),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田州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受理
42、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规定进行实地核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环节:按照上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规定做好不动产权证书发放登记,并将所有在乡镇形成的档案材料移交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
43、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4、违反法定程序受理的;5、办理登记申请受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登记申请受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7、其他
4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权限所属机构 协办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
45、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5行政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批准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年 6 月 2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
46、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田州镇人民政府田州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1.受理环节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
47、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限当日内作出处理)2.审查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敦促承办机构及时汇总审查意见后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依法需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会。3.决定环节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制作批准凭证或文书。4.送达环节责任:依法提供便于申请人领取批准凭证或文书的方式并在承诺办结时限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
48、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49、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年 6 月 2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年 6 月 2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