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品牌展会认定工作,培育品牌展会,引导深圳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根据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52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展览会,是指定期举办,在固定场所以及一定期限内,通过产品、技术或服务的展示,实现产品、服务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展览会,包括综合展览会、经济贸易展览会、专业性展览会、博览会(不包括展销会)。第三条 深圳品牌展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愿申请、第三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认定的方式进行。第四条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深圳市品牌展会的认定工作。第二
2、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 在深圳举办的展览会可申请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第六条 申报深圳品牌展会应具备以下条件:1、展期不超过两周,定期举办过两届(第三届起可申请)。2、展览会应在展馆举办。23、申报单位应为展览会主、承办单位。4、国际展境外参展商数量占总参展商比例达 10%,或境外观众数量占总观众比例达 5%。国内展参展商广东以外地区比例达 40%,或国内观众数量广东以外地区比例达 20%。第三章 认定程序第七条 深圳品牌展会原则上每两年(双年)认定一次。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于认定年度次年的 4 月底前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申请表(附件
3、 1)。(二)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该展览会的审计报告(原件)。(三)深圳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相关媒体报道、配套专业会议及活动资料(复印件)。第九条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深圳品牌展会评估分值表(附件 2)对参加认定的展会进行评估,确定深圳市品牌展会名单。第十条 深圳市品牌展会名单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于 6 月底前发布,并颁发证书。34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对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展会项目,在
4、深圳市会展业各有关宣传推介中予以重点宣传,并按照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52 号)的规定给予资助。第十三条 企业在对外宣传时可冠名使用深圳市品牌展会称号,并享受国家、省、市其他各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深圳市品牌展会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提供展会情况的有关资料。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展会项目,因涉税或其他违法行为收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取消其品牌展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展会数据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审计资格,并依法追究
5、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深圳市品牌展会的数量根据深圳会展业的发展情况确定,于认定年度的 4 月底前发布。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5附件 1:深圳市品牌展会申请表填报企业:(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展会名称展会类型 专业展览 消费展览 贸易展览 博览会公司地址联系人方式 办公电话: 手机:展会举办地点 展会举办届数批准/备案文号 批准/备案单位展览净面积参展商数量展览规模专业观众数量境外专业观众比例境外观众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境内专业代表的地区数观众广东之外专业观众比例境外参展商的比例广东之外参展商的比例境外参展商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
6、数参展商境内参展商代表的地区数6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意见附件 2: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指标体系项目 权重 评价指标 权重 分值计算展览净面积 040 2500 平方米开始记分,每增加 2500 平方米增加 2 分参展商数量 030 100 个展商开始记分,每增加 100 个增加 2 分展览规模 030专业观众数量 030 3000 个专业观众开始记分,每增加 3000 个增加 2 分境外专业观众比例 0.30境外观众比例占总数 0.5%开始记分,每增加 0.5%增2 分境外观众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 0.20境外专业观众所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 1 开始记分,每增加 5 个增 1 分境内
7、专业代表的地区数 0.20境内专业观众所代表的地区数 1 开始记分,每增加 2个增 1 分观众 0.35广东之外专业观众比例 0.30广东之外专业观众比例 2.5%开始记分,每增加 2.5%增 2 分参展商 0.35境外参展商的比例 0.30境外参展商的数量占总数 1%开始记分,每增加 1%增2 分7境外参展商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0.20 参展商所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 1 个开始记分,每增加 1 个增 1 分境内参展商代表的地区数 0.20境内参展商所代表的地区数 1 个开始记分,每增加 1个增 1 分广东之外参展商比例 0.30广东之外参展商占总参展商比例 5%开始记分,每增加5%增 2 分
8、附件 3:名词定义和统计说明一、名词定义参照 GB/T26165-2010 和 UFI 等相关定义,结合业内实际加以界定。1、展览会:指在特定的地点和期限内,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参观、洽谈和信息交流为主要目标的社会活动。2、综合性展览会:展出多个专业展品的展览会。3、经济贸易展览会:以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商务活动为主要功能的展览会。4、专业性展览会:在固定或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内,由主办者组织、若干参展商参与的,展品范围在国民经济统计类别中第一类别各单项之内或在第二类别各单项之内的,通8过展示促进产品、服务的推广和信息、技术交流的社会活动。5、博览会:规模庞大、内容广泛、展出者
9、和参观者众多的展览会。6、国际展览会:境外(含港、澳、台)参展商不低于全部参展商 10%,境外观众不低于全部观众的 5%的,或者境外参展净面积不少于整个展览会净面积 20%的展览会。 7、 主办单位:以自己名义策划运营展览会,拥有并对展览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组织。8、 承办单位:受主办单位委托,按照主办单位制定的方案和计划,承担、协助、参与展览会策划或运营的组织。9、展馆:以举办展览活动为主要功能的永久性建筑物。10、展览总面积:展览会实际用于展览活动的所有场地面积。11、展台:展览会用于展示活动的结构单元。12、标准展台:展览场所内主办(或承办)单位按统一样式和尺寸、采用统一材料搭建的展台。注
10、:标准展台具备相同的基本配置,尺寸一般为 9、12 、15 m2。13、展台净面积:参展商根据参展合同有偿使用的展台面积。14、展览净面积:展览会用于展出的展位面积总和,即展台净面积之和,以平方米()表示。15、特装:展览场所内标准展台以外的展台。916、特装展位:由参展商在展览空地上自行设计并搭建的展览区域。17、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总和与展出净面积的比值,以百分比()表示18、光地:用于搭建特装展台的展览场地。19、参展商:签定参展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拥有展台使用权,展示产品、技术和服务的组织。20、境外参展商:境外注册企业的参展商。21、境内参展商:合法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
11、和国境内的参展商。22、观众:展览会展出期间,参观展览会的人员,不包括主办单位、场馆方、参展商和服务商工作人员。23、专业观众:展览会展出期间,出于收集信息、采购洽谈、联络参展商等专业或商业目的参加展览会的观众。24、境外观众:登记且有效的通讯地址或身份证明为境外的观众。25、境内观众:登记且有效的通讯地址或身份证明为境内的观众。26、合同金额:指参展单位(商)之间通过展览平台达成的成交项目的合同金额。27、展台销售额:为展览会主(承)办单位或其认可的机构在一次展览会中销售展台的全部收入。28、展台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展览净面积的平均销售价。10计量单位为“元/每平方米 ”。29、展览营业收入
12、:展览会的展台销售额与展览会其他资源(如广告、赞助、门券等)销售额之和,计量单位为“元”30、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如台湾、香港、澳门。二、统计指标处理和说明1、展览净面积因任意原因导致展览主(承)办单位或其认可的机构与参展商签订的某个参展合同不能履行的,该参展合同中的展台实际面积不计入展览净面积。餐饮区、仓储区、办公区、会议区、公共区域的面积不计入展览净面积。为参展商和(或)观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机构、协会和组织所占用的面积也不记为净展览面积。展览净面积的计量单位为“平方米”其计算公式 1nJiS式中: 展览净面积;JS 第 i 个展台的展台实际面积;i 符合要求的展台数量n2、参展商数据支付展位费但未能参加展览的企业不被计为参展商;如果一个展商占用一个以上展位,应当被当作一个展商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