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落实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责任制,保障信息化健康发展,现将网络安全责任及其追究,明确如下: 一、各部门负责人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简称网信)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网信组织,建立健全网信制度,制定网信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任命或指定兼职网信管理员。 二、坚持“归属管理、实时监控”的原则。全局干部职工不得利用网络制作、传播、查阅有害信息。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部门上网信息及内容的审查,尤其是微博、微信、QQ、博客、客户端的内容管理,确保上网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信息不泄漏。 四、网上有害信息一经发现,立即删除,并溯源追责。如因管理不善致使本部门内发生重、特大信息安全事故或严重违纪违法事件的,按有关规定对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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