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引(试行)(自2012年9月24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监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开展网络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办理网络文化市场案件,适用本指引。第三条查处违法网络游戏等互联网文化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人住所地进行管辖,并应当符合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规定的条件。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侵权人住所地的,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