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2017 年 6 月 30 日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41005-2017- 0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 砚山县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登记的申请和办理。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是砚山县行政区域内重要渔业水域的渔业船舶,包括渔政检查船、捕捞船、运输船、养殖船、运油船等。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 年 10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 8 号)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
2、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四、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1. 渔业船舶所有权与国籍的取得、变更、注销申请应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2. 渔业船舶抵押权可以由渔业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设定;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符合本手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有关要求。(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1. 变更情形经书面审查核实符合法律规定。(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1. 已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提出
3、申请;2. 持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1. 提交书面注销申请;2. 提交渔业船舶相关登记证书。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农科局窗口。地址: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科窗口。交通方式:可乘 8 路公交车到建设路口站。 时间:早上 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办理人:刘兴雯;联系电话:0876-3138143六、申请材料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申请材料目录(一)渔业船舶船名核定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新办增项到期复查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其他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1 渔业船舶船名申请表 原件 1 2
4、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 原件/复印件 纸质 1 - 1 -3 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原件 纸质 1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新办增项到期复查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其他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1 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2 取得船舶所有权合法文件 原件/复印件 纸质 1 3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新建船舶除外)原件 纸质 1 4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原件 纸质 1 5 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 原件/复印件 纸质 1 6 准予进口渔
5、业船舶的批准文件 原件/复印件 纸质 1 7 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原件 纸质 1 (三)申请变更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新办增项到期复查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其他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1 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2 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原件/复印件纸质 1- 2 -执照 3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原件 纸质 14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 原件 纸质5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原件/复印件 纸质 16 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原件 纸质 17 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 1(四)申请补证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纸质/电
6、子文件份数新办增项到期复查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其他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1 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2 申请人的书面陈述理由 原件 3 载有公告声明的当地报纸 原件 4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 (五)依申请注销1. 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注销登记- 3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新办增项到期复查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其他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1 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2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原件/复印件 3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 (因证书灭失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
7、面说明和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的证明材料)原件 4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5 注销登记证明材料 原件 注销登记证明材料包括: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原件);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六个月以上的,提交有关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或租赁登记的,提交相应登记注销证明书(原件);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提交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原件)。2.渔业船舶抵押注销登记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
8、新办增项到期复查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其他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 4 -1 渔业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2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原件 3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原件 4 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 原件 5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身份证和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注: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七、审批时限申请时限:每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3 个工作日八、审批收费行政审批不收费,但渔船按照功率和作业类型每年缴纳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十、中介服务(无)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
9、训(无)十二、资质资格(无)十三、审批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科局窗口。(2)网络提交。网址:http:/ 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网络提交:时间不限。(二)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需要核准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该事项的办理方式和程序;申请材料需更正且能及时处理的,允许申请人现场及时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10、三)考核(审核)本考核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按照法律法规对其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5 -A)申请材料是否齐全。b)是否符合法定条件。C)材料的真实性。考核时限:在行政审批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论:书面考核全部符合条件的,对其作出结论,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修改的材料内容。(四)审批发证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发证、登记造册十四、审批服务(一)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876-3138143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农科局窗口(二)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
11、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三)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或到砚山县渔政管理站查询(四)获取办理结果审批证件为:渔业船舶登记证。(五)监督投诉县农科局:0876-3124262;县政务服务管理局:0876-3132168 ;县委编办:0876-30563947;(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砚山县渔政管理站的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者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同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2、) 。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3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砚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联系方式;(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
13、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行政复议机关: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地址:砚山县砚华东路 60 号;联系方式:0876-3124262 砚山县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100诉讼机关:砚山县人民法院15、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 http:/ 6 -附 件 1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办理流程示意图 合 格 不 合 格 材 料 补 正 后符 合 要 求 符 合 不 予
14、受 理 情 形 需 要 补 正 材 料 提 出 申 请 并 填 写 申 请 表 通 知 申 请 人 修 改 受 理 并 填 写 渔 业 船 舶检 验 证 书 申 请 书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要 求 市 渔 政 站 负 责 人 审 查 2人 以 上 渔 政 人员 到 现 场 报 市 农 科 局 征 求 部 门 意见 、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申 请 材 料 审核 结 果 发 放 不 予 受 理通 知 书 审 查 结 果 发 放 补 正 材料 通 知 书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修 改 结 果 不 予 办 理 向 社 会 公 布 上 报 州 农 业 局 备 案相 关 部 门 发 放 证 书 发 放 行 政 许 可 终 审 结 果 通知 书 材 料 不 合 格 不 予 办 理 不 合 格 报 市 农 科 局 领 导 审 批 不 予 办 理 不 合 格